一方一般应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限于户籍地法院。
存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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