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办理的材料有:1、夫妻双方的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双方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协议书中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协议解决好关于子女的抚养义务等问题;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3、双方协议确认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4、一方不同协议或者对于协议内容有争议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且调解夫妻财产、子女教育等问题后,法院可作出离婚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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