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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类型?

2021-11-2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不动产权证的主旨是解决分散登记的问题,整合资源、减少行政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文章还介绍了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特点,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收益权的实现方式。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类型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类型是房屋的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指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人。不动产权证大致分成三类,一类是只登记土地权属(建设用地/国有出让用地),一类登记房产(商品房、商铺一类),最后一类是土地与房产两证合一的房屋(村民宅基地连房屋产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特点

1、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三、不动产权证作用

1、可以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会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实行统一登记来解决。

2、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结语

不动产权证的权利类型是指房屋的用地性质和所有权登记人。不动产权证分为土地权属、房产和土地与房产合一三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单位有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随意收回房屋,必须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具有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转让受制约等特点。不动产权证的作用在于解决分散登记的问题,整合资源、减少政府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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