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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