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在每月的25-30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 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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