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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罪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1-04-1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贪污罪是一种重要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国家的公共财产,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5000元以上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能会被判处适当的刑罚。如果贪污数额较少且情节较轻,将会受到行政处分。贪污罪属于一种经济犯罪,其犯罪事实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法律分析

贪污罪在刑法中是重要罪名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5000元以上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适当的刑罚。如果贪污数额较少(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将会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以及骗取或者是其他非法的手段找有国家的公共财产的,即为贪污罪。他属于一种经济犯罪,其犯罪的对象为国家的公共财产,主体为受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通过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以及骗取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同时,如果非国家财产的管理经营人员,伙同国家财产管理和经营人员进行贪污的,按照本罪的共犯论处。

一、贪污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上对贪污罪的判决标准和量刑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另外,对于贪污罪的司法判决情况应当结合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进行合法的判决。

结语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会对国家和公共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5000元以上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适当的刑罚。如果贪污数额较少(50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将会受到行政处分。

贪污罪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另外,对于贪污罪的司法判决情况应当结合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进行合法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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