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融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使用方是否与吸储方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涵盖了所有非法集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不是罪名,但仍属违法行为,受害者可追究责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诈骗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用于融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储资金方与资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人或机构控制下的)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吸储时让办案人员所能内心确信的主观故意——是骗钱跑路还是正常投资,如是前者,则属于诈骗行为,以集资诈骗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不是罪名,但是违法,受害者可以要求司法机会追其责任。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诈骗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拓展延伸
非吸与诈骗赔付的差异:了解法律对不同行为的界定和赔偿方式
非吸与诈骗赔付的差异主要在于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对其的界定。非吸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而诈骗则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非吸通常属于民事责任范畴,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赔偿;而诈骗则涉及刑事犯罪,需要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刑责。赔付方式也不同,非吸赔付主要以经济赔偿为主,包括合同履行、违约金等;而诈骗赔付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如罚款、有期徒刑等。因此,了解法律对非吸与诈骗赔付的界定和赔偿方式,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项目的真实性和存在性,以及资金受控情况等。这些差异直接影响了行为人在吸储时的主观故意,即是骗钱跑路还是正常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上涵盖了所有非法集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不是罪名,但是违法,受害者可以追究其责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诈骗的基本构造包括行为人以不法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了解非吸与诈骗赔付的差异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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