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怎样认定
1、前契约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处于本约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是本约成立的其中一个过程,因此不构成合同。
2、从合同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是本约之铺垫,本约的成立不以预约的存在为条件,故预约是本约的从合同。
3、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实质为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如预约中规定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本约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4、独立契约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为独立的合同,其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于合同法虽系无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故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均为各具效力之独立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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