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种:反流性食管炎、反复消化道出血、食管切除重建术后、食管裂孔疝、消化性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病、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胃部分切除术、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等等。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受理条件: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能够直接造成法律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3、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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