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7日内退回检察院,显然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一、司法解释
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基于习惯的做法,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法院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或者撤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存在因犯罪证据不足,而导致法院需要退回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的,这是符合司法审理程序规定的。另外,在司法程序上,也规定了退回重新侦察的次数,如果在规定的次数内没有完成犯罪事实认定的,则需要立即释放当事人,具体的情况应当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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