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签约第一方:ABC公司,该公司系中国公司,在中国XX注册(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第二方:XYZ公司,系美国公司,在美国XX注册(以下简称“乙方”)。 兹证明
甲方在中国生产和销售XX产品;
乙方生产和销售XX产品(以下称“许可产品”),拥有许可产品的美国专利(以下称“专利”)和X号注册商标;
甲乙双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称“合营公司”),在XX地从事生产、销售和开发许可产品,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为此,鉴于本协议所述的前提与约定,特此立约如下。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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