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问题,盲目与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一些人员因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借出本单位资金而受骗,违反外贸法规未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拓展延伸
重大失职罪的法律要素和刑罚规定
重大失职罪是指在特定职务或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其法律要素包括: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职务或职责;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有重大失职罪的行为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刑罚。具体刑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重大失职罪的法律要素和刑罚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结语
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他们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盲目与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而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失职罪的法律要素和刑罚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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