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在九个月内可得到结果,具体多长时间得到结果是不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到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没有发生管辖权改变,正常情况,在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3个月。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的,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月。就是延期审理最多2个月。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不得超过1个月。但是只要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之前在法院经过的时间,就不能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法院是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根据以上期限计算,整个刑事案件审期限,有可能至少6个月内审结,(3个月正常审理+1次补充侦查1个月+2次延期审理2个月)。如果上级法院批准,可能是需要九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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