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一、签订认购协议是要注意的事项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是否有约束力
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认购书中所列定金罚则自然也没有约束力,因此在签署认购书时置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致使在认购书的履行当中出现了不少纠纷。那么,究竟认购书具有何种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分析。
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有效合同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合格的主体;
(二)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内容合法,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形式合法。分析认购书不难看出认购书具备上述合同构成的四个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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