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确保“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此外,各流入地派出所还可以在做好流动人口排查登记、核查与管理的同时,及时将流动人口活动轨迹写入其居住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