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在一审时应准许,但存在五种情形不准许,如已开庭或已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时应准予撤诉,但有例外情况,如原审判决错误或为规避法律申请。双方均上诉时不终止诉讼。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不准许。法院驳回撤诉请求后,二审程序仍继续。
法律分析
(一)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
2、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
3、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5、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
(二)二审法院应准予上诉人撤诉,从审判实践看,遇有下列情况,不宜准予撤回上诉: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发现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而申请撤诉,如果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势必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而仅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是驳回了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第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准许,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不准许。同样地,二审法院在审查上诉撤回请求时也需考虑具体情况。在一审已形成评议意见、调解协议达成、损害权益、恶意诉讼、行政行为未改变等情况下,法院可能不准许撤诉。驳回上诉人的撤诉请求只涉及程序问题,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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