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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2022-03-18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主观:

1、为保护 不动产权 人的合法财产权。 2、方便企业、群主,减轻当事人负担。 3、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 不动产登记 职责,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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