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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