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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代理人阅卷需要何手续

2022-06-2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需要进行相应的委托等。

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

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代理词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代理词是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形成的诉讼文书。在涉及债权人权利纠纷的案件中,代理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是必要的。代理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代理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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