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不动产,一方擅自处分需向法院追回,但第三人善意购买且已过户,不支持追回。若第三人知无权处分则可追回。不动产登记簿是归属和内容依据,未变更登记不能善意取得不动产。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私自处理共有不动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回该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在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后,法律不支持追回。如果第三方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知出卖人为无权处理,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出卖人配偶有权追回。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只要受让人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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