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没有别的限制。这种情况下,固然劳动者可能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在没有贸易秘密条款商定的情况下,没有对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随时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前提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但分歧错误单位负任何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可能会碰到赔偿单位招聘费的可能),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害的,并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解除劳动合同
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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