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股权也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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