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概括如下:侦查人员应审阅案卷、制定提纲,讯问由特定机关人员进行,不少于两人,首先核实是否有犯罪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和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或提供翻译。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不准指名问供。讯问应制作笔录,重大案件可录音,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
法律分析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的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仔细分析案情,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全部问题,必要时应当制作讯问提纲,使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在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中工作的其他人员,不能讯问,以防止滥用侦查权。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以有问有记,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互相监督,防止违法乱纪,也可以防止被告人诬陷。
3,可以防止犯罪分子行凶,保障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五)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生理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名笔录;讯问不通宵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六)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准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不准指名问供。
(七)讯问应当制作笔录。
(八)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录音。
(九)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允许。
结语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确保了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侦查人员应审阅案卷、制定提纲,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讯问。讯问应由相关侦查机关人员进行,以防滥用侦查权。讯问时,至少应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以提高效率、相互监督和保障安全。侦查人员应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生理缺陷者、聋哑人、外国人等特殊情况,应提供适当的保护和翻译。在讯问过程中,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手段,也不得指名问供。讯问应制作笔录,重大案件可同时录音。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如实陈述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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