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公费医疗的主要对象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3、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6、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7、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8、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事、劳动、财政、教育、建筑等部门各指派负责人员一人组织之;以卫生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及财政部门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署以下除外),均须组织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关于各该级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数额、等级的核定;
(二)关于各该级公费医疗各项预算决算的提出和审查;
(三)督导各该级各项公费医疗预防费用的统筹统支和管理运用;
(四)督导、组织各该级公私医疗预防机构开展公费医疗预防工作;
(五)关于各该级医疗预防机构之扩充、设置计划之审议;
(六)其他有关各该级公费医疗实施各项原则之决定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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