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利益,且这种行为有损于他人。得利人需要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但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会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法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利益,且这种行为有损于他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下列法律后果: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且依法赔偿损失。但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不还违法吗
不当得利不还是违法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这里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标题:['3. 不当得利不还违法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情况。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那么,不当得利不还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表明,如果一个人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了利益,并且这个利益造成了他人损失,那么他就有义务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减少债务:(一)减少债务的标的;(二)增加债务的利息;(三)增加债务的期限;(四)减少债务的利息的期限;(五)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六)提前清偿债务;(七)实现债权的费用;(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少债务的情形。”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通过不当得利的方式获取了利益,他就有义务将所得的利益用于清偿他欠下的债务。因此,不当得利不还违法。
结语
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得利人不归还取得的利益,受害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将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因此,得利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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