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
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④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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