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碰到非机动车不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事故赔偿标准需要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害确定,如造成财产或车辆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害或维修费用,车辆灭失的可以要求赔偿与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如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具体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和受害人因误工导致减少的实际收入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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