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是行政复议程序的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审阅案卷材料,核对证据,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为正确裁决奠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审查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二,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实行书面审查为一般、口头审查为例外的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不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鉴定人到场,进行开庭是口头式的审查,而是以阅读卷宗的方式进行审查。根据上面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只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证据、答复书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为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效率、便民和及时的原则。只有在案件复杂,通过书面方式仍不能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采取口头审查的方式,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三,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以上就是行政复议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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