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财险、机损险、利损险新旧条款比较说明
广东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
2009年11月
一、企财险条款使用历程及现行条款体系
1、96版国内业务条款:基本险、综合险
96版涉外业务条款: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
2、05版财产保险条款: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3、08版条款(原96版条款):基本险、综合险、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 推出背景:08年保监70号文,要求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费率必须报行 一致,为符合监管的要求,总公司将原96版条款及费率体系重新向保监委 进行了备案。
4、09版条款: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取消了原涉外业务条款的“财产保险条款”
推出背景:根据新《保险法》要求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新修订的条款要体现《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
二、广东省分公司使用企财险条款的情况
我省公司系统10月1日前使用的企财险主要条款为96版条款。
三、09版、96版新旧条款比较
1、新旧条款结构对照表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
原国内业务条款 | 原涉外业务条款 | |
总则 | --- | --- |
保险标的 | 标的范围 | 保险财产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 责任范围 |
责任免除 | 责任免除 | 除外责任 |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 --- |
保险期间 | --- | --- |
保险人义务 | --- | ---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被保险人义务 | 被保险人义务 |
赔偿处理 | 赔偿处理 | 赔偿处理 |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 (含于其他事项) | (含于总则) |
其他事项 | 其他事项 | 总则 |
释义 | --- | --- |
附录(短期费率表) | --- | --- |
主要内容对比说明如下:
概述:09版财产险条款,删除了原96版条款中的“财产保险”条款,保留了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三条款,并且根据新《保险法》要求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增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一切险条款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索赔材料提供义务等内容详见以下分述。
(一)总则
09版条款增加了“总则”部分,并且不同于原涉外业务条款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对保险合同构成要素的描述,明确了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二)保险标的
新条款对保险标的进行了统一归类,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标的、特约标的、不保标的。避免了原国内业务条款、涉外条款在保险标的上表述的较大差异。
| 09 版条款 | 96 版国内业务条款 | 96 版财产一切险条款 |
一 | 强调保险标的处所为: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表述方式与96版国内业务条款一样。 |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
|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 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 属等珍贵财物; | 不包括“字画” | 不包括“首饰、字画、稀有金属” |
特 |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 不包括“隧道” | × |
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 √ | × | |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 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 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 备; | √ | 列为“不保标的”项下 | |
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 × | × | |
× | × |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 |
× | × |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 |
不 |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 | × |
矿井、矿坑 | √ | × | |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 不包括“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不包括“有 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 卡等卡类”; | |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 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文件、档案、帐册、图纸,将“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作为特约标的; | |
枪支弹药; | √ | 还包括“爆炸物品” | |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 √ | × | |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 领取执照并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 |
动物、植物、农作物。 | 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 作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 √ | |
× |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 × |
(三)保险责任
(1)新条款统一了同一责任或同一风险要素的描述,文字表述更加严谨,对容
易引起歧义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 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 |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 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 |
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 责赔偿。 | 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 承担。 |
(2)保险责任存一定差别。
基本险条款保险责任比对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火灾 | √ |
爆炸 | √ |
雷击 | √ |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 |
× |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注:新条款对自有设备的“三停”责任剔除。
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比对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火灾、爆炸 | √ |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 |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
突然下陷下沉 (主要变化:1、增加“飓风”责任;2、“冰雹、暴 雪”替代原有“雪灾、雹灾”;3、“崩塌”替代“崖 崩”;4、“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替代“地面突然塌陷” 表述。) | |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 |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注:新条款与旧条款基本一致,部分表述有一定差异,见黑体。
一切险条款保险责任比对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定义放于条款释义部分: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 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 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 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 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 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 | × |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也负责赔偿。 |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 |
注:新条款与旧条款基本一致,部分表述有一定差异,见黑体。
(四)责任免除差异比较
基本险除外责任比对表
除外类型 |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原因除外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 |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地震 | |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 × |
|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 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 | |
水箱、水管爆裂 | 水暖管爆裂 | |
盗窃、抢劫 | 抢劫、盗窃 | |
损失除外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 |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 × | |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 × | |
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 |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 |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综合险除外责任比对表
除外类型 |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原因除外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 |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地震 | |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 × | |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 |
水箱、水管爆裂 | × | |
盗窃、抢劫 | × | |
损失除外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 |
|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 × |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 |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一切险除外责任比对表
除外类型 |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原因除外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 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 动 注:1、新增“军事行动”;2、“骚 乱”替代“民众骚乱”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 |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
|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注:自热责任剔除 |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盗窃、抢劫 | 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 |
损失除外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 |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
× |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 |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 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 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 土引起的损失 | |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 √ | |
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 |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 |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 √ | |
× |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 |
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
(五)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09版的条款,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采取了统一的表述。
09 版条款 | 96 版条款 |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 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保险法》释义: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无论何种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有约定保险金额的必要,从而约定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最高额度,并据此计算投保人应交之保险费。原则上,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或变更保险金额,但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价值额度。
保险价值可以理解为保险标的所承载的保险利益的金钱价值(《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规定)。由于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实践中通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标的价值时,也可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超额保险情形下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的义务。
当事人对超额保险(不定值保险)的产生在主观上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新保险法 而是统一规定保险金的规定与日本相关方法类似,即不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且保险人应退还超过部分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
但是,对于何时退还,没明确。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76条规定,“经当事人一方将超过价值之事实通知他方后,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均应按照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减少”。是否参照,待总公司明确。
(六)保险期间:旧条款无说明,新条款内容——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新增,旧条款无)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人按照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新条款 | 旧条款(基本险和综合险) | 旧条款(财产一切险)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1)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2)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注:根据释义,“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包括约定的保险费金额,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等内容。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1)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2)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
|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
|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 | |
(九)赔偿处理
新条款 | 旧条款(基本险和综合险) | 旧条款(财产一切险)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条款所定的比例扣除。 | 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 |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二)部分损失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 | |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 | |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 发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 |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 | |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 |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 | |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 |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 | |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注:保险索赔期限明确规定为诉讼时效期间。 | |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 |
| |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 |
(十)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新条款: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旧条款(基本险和综合险):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
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旧条款(一切险):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
方所在地进行。
(十)其他事项
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
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
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3、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
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十一)释义(旧条款无)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
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
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
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
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
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
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
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
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
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
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
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
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
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
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
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
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
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
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
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
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
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
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
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
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
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
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
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
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
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
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
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
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 十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四、09版、96版机损新旧条款主要变化说明
1、条款结构变化
2、保险标的单独列明
3、责任范围增加“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4、除外责任:增加地震海啸引起的次生灾害、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
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
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5、增加免赔额说明和保险期间说明
6、取消停机退费规定
7、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96版条款中的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四)(五)项,
个性内容被删除,如: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
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
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
本公司。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使用和财产险相应内容的统一描述。
五、利损险新旧条款对比
96版利损险保单是于20世纪90年代引进和借鉴当时国外保险
市场通用的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翻译开发的。由前言、明细表、承保
责任范围、定义、除外责任、附录和总则7部分组成。随着国内企业
投保该业务的需求增多,如下问题显现出来:
(一)会计核算基础没有与国内会计准则和制度接轨。虽然保险
里面提及的毛利润及特定的营业费用等术语有其专属含义,但是这些
术语的计算或确定还是要依靠企业的财务会计账表数据,依赖于企业
日常的会计核算方法。因此,营业中断保险是与企业的会计核算密切
相关的一个业务险种。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同,导致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相同数据的表述不同,如同是企业的生
产经营业务收入,国外的表述是营业额,而我国则是营业收入,而且
还进一步细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原条款中涉及到的
会计措辞不能与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里的标准表述一致,
不利于投保人理解和确定保险金额,也不便于保险人核损定损,增加
了理赔工作的难度。
(二)工资承保和理赔计算不符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原条款将
工资项目予以单独承保和理赔计算,而且采用的是“双重基础”,即
将整个赔偿期间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工资的赔偿是按工资率的
100%为基础计算赔偿,而剩余部分对工资的赔偿则是按工资率的50%
为基础计算赔偿。这种“双重基础”的条款措辞和做法是适应“二战”
后西方国家工会势力的增强,为保护工人的利益,相关的劳动法规的
变化而发展形成的。但是,这种工资项目的承保和理赔的方法和程序
比较复杂,费率计算相对也比较复杂,在承保和理赔处理简单化的大
趋势下,将工资作为毛利润的一部分的做法逐渐成为保险市场的通用
做法。
(三)缺乏免赔额或免赔期的表述。营业中断保险里免赔额多是
以免赔期的形式表现,对于免赔额如何计算,在条款里没有明确约定。
而且,免赔额是直接从损失金额里扣除还是从计算的保险人赔偿金额
里扣除也没有明确约定,不利于被保险人理解,也容易产生理赔的纠
纷。
(四)赔偿期间与最大赔偿期间的区别不明确。最大赔偿期间是
投保人在投保时估计确定的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的最长期
间,赔偿期间是被保险人在实际发生保险事故后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
的期间。保险人是按照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内的损失计算赔偿,如果
赔偿期间大于最大赔偿期间,则保险人仅承担最大赔偿期间内的损失。
而原条款里则缺乏最大赔偿期间的表述,造成赔偿期间与最大赔偿期
间混淆。
(四)年度营业额缺少比例扩大的措辞。年度营业额是判断投保
人是否足额投保的标准。对于最大赔偿期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由
于条款缺乏对年度营业额因最大赔偿期间大于12个月而需要比例扩
大的约定,造成不能准确判断投保人是否足额进行了投保。
(五)条款缺乏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表现在条款将特定营业费
用种类、工资赔偿比例和双重基础的赔偿期间的划分都予以具体化,
而实际上不同企业的营业范围不同,特定费用的种类不同,而且企业
所处的劳动用工市场需求不同,对工资赔偿的需求也不同。在条款里
对上述项目进行统一约定,则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96版与09版主要区别:
1、对毛利润的约定,96版,采用“减法”;09版,采用“加法”,同时,明确亏损企业毛利润计算方法。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
或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2、保险责任:利损险做为主险附加险,96版,承担责任范围前提在前言中做了申明,(。。。已缴付了约定的保险费,。。按照主险的***号财产保险单,在保单明细表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发生4类风险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或批注的条款、明细表、承保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及限定条件予以赔偿。)
09版:承担责任范围的前提: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风险造成主险物质损失,从而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造成毛利润损失。
换句话说:利损险只负责物质损失保单主条款责任范围的损失,对因附加条款、特别约定扩展责任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如,主险附加了KA11地震扩展条款,但利损险项下不负责地震责任引起的任何损失。
3、责任免除:96版,除常规免责条件外,其他不属于主险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09版,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等。
4、保额与赔偿限额:96版,承保责任范围项目中列明:毛利润、工资、审计师费用。。。
09版,毛利润损失,审计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5、09版,“赔偿处理”的计算方法,单独作了明确(条款第24条、25条)
6、09版,明确了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免赔额与免赔期;最大赔偿期超12个月的,明确毛利润的计算方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