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6.04.30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06年4月30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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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2 / 3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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