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
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
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
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维修时限
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
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
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
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
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
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
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
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 维修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 书面信件
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
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 保修责任
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
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
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
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
赔偿。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
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
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
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
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 保修违约处理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
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
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
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
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
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7。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
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
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
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
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
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
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 质保金退还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
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
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
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9.5。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
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
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
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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