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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23-06-0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时间:1989-02-10 00:00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

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

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

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

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

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

第八条 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

达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角;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条 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

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条 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

的,按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

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

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

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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