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2023-02-26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2007]44号

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现将《集中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集中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张文岳省长在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李佳副省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确保实现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目标,以集中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各项活动为载体,以严格检查、严肃查处为手段,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创新安全监管的各项机制,保障全省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遏制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合格率达到100%。 (三)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行动,确保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四)死亡人数较上年下降2%,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3.0以内。 三、工作安排

集中综合治理期间,通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使全省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始终处于受检状态,确保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排查行动从6月5日至12月31日,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5日至6月15日为省建设厅及各市政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阶段。第二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为各企业、现场(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阶段。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为市、县(市、区)政府检查阶段。第四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为省政府督查阶段。第五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同时,8月下旬至9月上旬,要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组和专业组来辽宁的督查工作。

排查范围: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地铁建设施工、城市燃气、桥梁、公共交通、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公园、城市既有房屋质量、液化气站以及学校、商场、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排查内容:房屋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排查的重点是严密监控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尤其要认真排查高支模、深基坑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地铁建设施工排查重点是参建各方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前期基础数据是否准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城市燃气排查重点是违章占压管道、未经许可在燃气管网范围内野蛮施工、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擅自设点、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

钢瓶等。城市桥梁排查的重点是既有桥梁的使用信息管理情况、安全检测情况以及有隐患的桥梁的限制通行情况和更新改造计划等。城市公共交通排查的重点是车辆、场站、客运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等。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排查重点是游乐设施、险要地段、景点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游览地区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景区防火措施及防火监控和火灾预警工作情况。城市既有房屋建筑排查的重点是既有建筑物附加装饰、构筑物、幕墙、屋面搭建改造以及大型户外广告牌,有危险或局部危险的危旧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保障措施,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等。 (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范围:针对事故高发类别进行整治,主要是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和起重伤害。 整治重点:预防高处坠落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施工坍塌重点是:基坑、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模板坍塌等。预防起重伤害重点是:安拆队伍资质及安拆方案、安装检测、设备维护与保养、起重操作等。

专项整治从4月25日至11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30日前,为部署阶段。第二阶段:5月1日至9月10日为实施阶段。第三阶段:9月11日至10月31日为各市检查阶段。第四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各市总结阶段。省厅将在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派出工作督查组进行督查,并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

大检查活动从7月5日起至10月31日,分企业自查、各市检查和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省厅将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进行量化打分,每市抽取10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通过施工现场评价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通过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评价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状况。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各类园区和大型工业企业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等。

检查内容:一是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二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三是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五是城市地铁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六是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七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2007年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集中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决定成立以王正刚厅长为组长,范越林副厅长为副组长,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全省集中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安全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王俊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各市每月要把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全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安全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总体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

这次集中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要以整顿市场为突破口,以排查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停工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手段,搞好“四个结合”,即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建设市场整顿相结合,与加强整改相结合,与严肃处罚相结合,与严格责任追究相结合。同时要做到“四查、六停”。“四查”即查思想认识,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查规章制定落实情况,查事故问题和安全隐患。“六停”即基本建设程序不全停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停工,隐患问题严重停工,存在违法行为停工,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的停工,深基坑、高支模无方案或方案未组织

专家论证的及起重机械无安拆方案和未按方案施工的停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务必使这次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标。 (二)具体工作措施

1、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入手,强化建筑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对一个市有30% 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的,省厅将责成该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认真进行治理整顿。有50%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的,省厅将建议该市政府组织开展本市建筑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建议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有70%以上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全的,省厅除建议市政府组织建筑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以外,还将建议调整该市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县级(县级市、区)以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能够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专业监管人员。省级以上重点镇(副县级镇)应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其它乡镇也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业监管人员配备原则上省辖市不少于15人,县级(县级市、区)不少于6人。专业监管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首位,监管人员不足的,要立即抽调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保证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2)明确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及范围。各市必须明确建筑施工、拆除工程、村镇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市政公用运营和城市既有建筑质量安全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的全覆盖,特别要明确各类园区、大型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无死角。

(3)实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专人负责制。各市必须将每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

体监管人员,使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率达到100%。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表,每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4)实行建设系统安全监管机构目标考评制度。考评内容为机构设臵、人员配备、设备配臵、经费保证、制度建设、监管工作等,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市安全目标管理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近期建设厅将针对各市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逐市研究解决对策及具体措施,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反映,督促采取行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3、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1)全面实行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表,对其从土地取得、招投标、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发放、建筑市场监管、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全过程以及开发企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严格对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因没有独立监管机构或专业监管人员不足,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本地区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将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一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或督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具体负责监管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发现的,将追究其监管不到位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因工作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园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打破封闭管理,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否则,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决定封闭管理的政府领导责任。

(3)实行审批部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材

料与建设用地招拍挂要求内容不符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审批部门不得发放规划审批手续,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销售许可证或办理产权手续,无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规划、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4)强化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追究。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负责安全监管,谁承担安全生产指标”的原则,大型工业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安全监管机构必须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不接受安全监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杜绝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的搭车收费现象,健全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制度。安全监管人员对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并告之有关主管部门,拒不停工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5)从严勘察、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责任追究。因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或施工图审图机构违反国家及有关要求违规审图的,导致建设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的责任。 (6)加大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证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不得从事施工活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已施工的,必须立即停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施工现场必须停工整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责令停工处理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令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检查评定30分以下的施工现场,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知识强制培训。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于1小时内向当地建设系统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建设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厅。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事故,否则将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肃查处。

(7)从严监理单位责任追究。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从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清出施工现场。因安全监理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进行暂扣、降级直至吊销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4、加强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报请省政府颁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厅会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厅制定《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目标考评办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编制《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手册》,在全省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建立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建设系统各方人员的安全意识。

(1)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主管安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的通知》要求,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培训的组织工作,每期课时不少于16学时。其中,中直、省属、外埠在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建设厅负责培训,市属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建设厅对各市组

织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此次培训将视为安全继续教育,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强制培训。建设厅将于11月10日至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相关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强制培训。通过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3)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建设系统安全主管部门对所属安全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执法能力培训,要做到全员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建设厅将对全省监管人员进行考试,并于7月10日至7月31日,分期分批进行考前辅导。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制培训,再不合格的,建议主管部门将其调离安全监管岗位。如果整个监管机构大部分人员考试不合格,建议主管部门调整监管机构领导班子。

(4)对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监理培训。实行工程安全监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每年要参加安全知识继续教育。初次参加安全知识培训的,培训课时不少于48学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课时不少于16学时。

(5)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市要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培训体系,保证农民工首次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继续抓好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级教育”,全面推广安全教育“平安卡”制度,建立农民工安全培训档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