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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审批制度

2021-03-2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处方权审批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才具有药品处方资格。

2、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通知表》,院长审批后,方可享有处方权。

3、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有中药处方权。

4、主治医师以上,经卫生局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5、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办公室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留存。

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6、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办公室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7、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8、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

9、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处方。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用后及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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