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
为规范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申报、考评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
设市城市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县城可申报省级园林县城;
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规划并实施三年以上;
(二)分别对照《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自查结果已达到标准;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当年的八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由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请示及申报资料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申请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请示;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图表、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或建制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园林绿化部分的复印件及批准文件;
(三)配套的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园林绿化执法情况;
(四)园林绿化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情况;
(五)园林绿化投资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及近三年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公园绿地、苗圃建设、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七)义务植树以及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情况,创建省级园林单位和园林绿化样板街道情况;
(八)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及棚户区改造情况;
(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生态建设情况;
(十)其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六、考核评定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资料审查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专家组实地考评验收。
(三)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县城”或“省级园林城镇”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四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级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县城”或“省级园林城镇”称号。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达到国家标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分别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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