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护和发展海权的本质来看,维护海权是确保一个沿海或海洋国家和民族的安全权、海洋空间活动自由权以及生存与发展权。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海洋区域的活动享有自由权的话,在和平时期就能够自由地在海上进行商业航行、经济开发、科学考察等活动,使本国的领海主权、海洋权益不受侵犯。
一、 关于海权内涵的理解
“海权”这一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海军历史学家和战略学家马汉提出来的,“从其广义来说,涉及了有益于使一个民族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起来的所有事情”,[1]1-2即一个沿海或海洋国家认识、开发、利用、管理、控制和保护海洋的实力与能力。现代海权是指一个沿海或海洋国家运用各种海上力量经略海洋,捍卫海岸和海岛领土主权、领海主权、海域管辖权以及其它各种海洋权益,以确保国家海上安全和利益,进而成为海洋强国。
第一,从维护和发展海权的手段来看,包括海上军事力量和非军事力量。海上军事力量是海权的支柱和后盾,它的主体和核心是海军,“一国海军力量及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与制约该国海权的运用与发展。”海上非军事力量涵盖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与海洋有关的一切因素,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硬实力,如海洋经济、港湾条件、海外基地等;二是软实力,如海洋意识、海洋科技、海洋法制、海洋管理等。
第二,从维护和发展海权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海岸和海岛领土主权、领海主权、海域管辖权和其它各种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它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海洋上有广泛的权利:一是维护海洋的和平使用权。海洋只用于和平目的,当一个国家海洋权益受到海上武力威胁或破坏时,可行使自卫权以及向国际法院、海洋法庭等诉讼的权利。二是在国家管辖海域中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其中包括:在内水和领海中拥有主权;在毗连区内拥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方面的管制权;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管理、开发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海洋科研、海洋环保的管辖权等。三是在公海中享有的自由权。其中包括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设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捕鱼、科学研究自由。四是船舶在各海区享有不同的航行权。其中包括: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受沿海国一定管辖下的航行自由;在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权;在群岛海道和国际航行海峡中的过境通行权。五是军舰享有的特殊权利。军舰具有代表国家的法律地位,在公海上或获准进入内水和港口的军舰享有完全豁免权;对可疑船舶可行使紧追权和登临权;对海盗船、贩卖奴隶船、非法广播船、无国籍船等可行使扣押权;对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规定的豁免权等。六是深海矿区开发权。即享有对大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采的权利等。
第三,从维护和发展海权的目的来看,是确保一个国家成为海洋强国。“对于一个海洋国家或者民族来说,拥有海权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一种保证本国家、本民族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从人类历史看,任何一个海洋国家拥有海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物理空间、更多的资源和更广阔的市场”,[3]288-289这些都是促使一个
沿海或海洋国家成为海洋强国的必要条件。
二、中国海权面临的挑战
近十年来,特别是随着21世纪海洋世纪的到来,海洋成为国际重大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的新领域,世界各沿海国都在为争夺或扩大各自的管辖海域而竞相向海洋进军,纷纷调整海权发展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和科技发展,加快海洋立法,增强海洋管理机构,大力发展海军,以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海洋斗争的新形势。与此同时中国海权却面临着一系列严重挑战:台湾问题、钓鱼岛列屿问题、东海大陆架问题以及南海诸岛问题构成了中国最为棘手的几个海权问题;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面临着极为复杂和艰巨的海上划界任务,目前中国除与越南完成了北部湾划界外,其它不少海上疆界仍处于争议之中;中国海上国际通道由于受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影响有时还做不到畅通无阻;中国的海洋意识、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法律、海洋管理、海上军事力量等与海权强国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对新增加的海洋国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理与保护还无法适应海洋世纪竞争的需要;中国海上周边国家的海上军事力量发展迅速,特别是一些海权大国对中国维护和发展海权的正义主张和行动处处从中作梗,使中国海上安全面临着严重威胁
。
第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划界任务艰巨复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的宽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并确定了由沿海国家管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家的海上疆界由12海里领海扩大到了200-350海里宽度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缘,使世界上绝大多数沿海国家面临着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海上划界问题。另外在利用海洋的过程中,由于国家之间利益的不同或由于对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不同也会经常发生冲突,特别是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更使海域划界问题变得复杂。因此海域划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沿海国执行该公约时突出而又艰巨的任务之一,其特点是划分海上边界的潜在矛盾表面化。
中国濒临的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自然面积总和约为470万平方公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历史上我国对有关海域的权利以及我国的一贯主张,我国可管辖的海域约为300万平方公里。其中除了渤海是我国内海外,其它海域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都与相邻、相向的周边国家存在着海域划界矛盾,同时与一些国家还存在着岛屿主权的争端。
第二,中国海洋国土屡遭侵犯。目前应归我国管辖的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依托在我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多公里的岛屿海岸线上,相当于我陆地面积的1/3或相当于我20个山东省或30个江苏省的面积。国家海防的范围由过去的38万平方公里一下扩大到300万平方公里,防御面积增大了8倍;防卫纵深从过去12海里延伸至200-350海里,一下子增大了近17倍,这是中国疆域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这不仅是一个数量上的巨大变化,而且海防要比陆防复杂得多,“陆地国界是‘硬’边界,界碑分明,容易做到‘封疆卫土’;而海上国界是‘软’边界,远而开放,维护海洋权益不易”。[4]137因此对任何一国而言,“要想对广大海域作每天24小时的监控,并维持良好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包括阻
止他国的侵权行为,以及制止走私、恐怖、海盗、盗采、污染等违法行为在内,那实在是一种相当沉重的负荷。”[5]8目前中国行政管辖和国防力量配置方面均难于适应这种海洋形势大幅度的急剧变化,中国海洋国土大部分尚处于失控状态,应当管辖而尚未依法管起来,导致外国势力乘机多方面、频繁地侵犯我海洋权益。 第三,中国海上通道的安全受到各种因素干扰。海上通道各类安全隐患和威胁既有外力所为,也有内部因素所致;既有传统性质的安全威胁,也有非传统性质的安全威胁。外力引发的安全威胁包括海盗与海上武装的袭扰、海上的军事封锁、咽喉要道的关闭、国内动乱以及国家间对抗或战争向海洋的延伸等等。与内部元素相关的威胁有三类:一是海洋本身因素所致,如台风、飓风、海啸、雨雾、冰山、风浪等对海上通道安全的威胁;二是与海洋通道连成一体的还有港航配套设施的建设,如出海口、港口、船队等也是海上运输所必须依赖的关键环节;三是与海运当事者本身“操守”密切相关,这包括轮船事故与污染,海运管理混乱,海员素质低下等。传统安全威胁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地区内的武装冲突、军事对峙乃至战争对海上安全构成的威胁以及国内动乱外溢海洋所形成的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威胁主要是日益猖獗的现代海盗活动与恐怖分子的武装袭扰活动以及海上走私、偷渡、贩卖毒品和人口、跨国有组织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小武器扩散、沿海经济设施受到破坏等。
第四,中国海防面临着周边海上力量的威胁。冷战结束后裁军浪潮席卷世界,但在亚太地区军力却有增无减,出现了逆裁军的倾向,特别是各国竞相调整海上发展战略,多管齐下重点大力发展海军,反映了亚太形势的复杂性和军事热点已由陆地转向海洋,并对中国海防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和挑战。中国周边强大海上军事力量的存在及其军备竞赛,一方面增加了相关国家的危机感,并增大了相关国家爆发海上冲突的可能性,对地区整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对中国东部沿海一带的弧形区域形成了战略挤压,从而直接威胁到中国的海防安全。
关于中国解决海权问题的对策
面对日益严峻的海上形势,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挑战。首先是要认真研究中国与周边海洋国家海上划界问题,这是解决各种海洋纠纷与争端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争端未解决之前,可以按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做出临时过渡性安排。当然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不断增强我们自己维护和发展中国海权的实力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中国海洋国土、海上国际通道以及海防安全等问题。
关于解决中美海权冲突的对策研究。中国发展海权不可避免地要与现存的美国海上霸权发生矛盾与冲突,对此刘中民认为中国要从自身国家大战略的多重需求冷静认识中美关系中的海权问题,并力求尽可能地规避与美国的海权冲突;要进一步加强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在安全上的相互信任,规避或减少冲突;应谨慎有序地推动包括海空军力量在内的海权力量的发展,实现以实力求和平。
关于解决中日海权争端的对策研究。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以及冲之鸟岛定性等问题上存在着纠纷。对此,焦佩指出日本的海洋发展观与中日关系有着密切联系,要想推动中日关系良性发展,和平公正地解决中日海权争端,日本政府必须迈出积极的一步。只有日本政府制定本国海洋发展战略时也考虑并尊重他国利益,符合国际法
和国际惯例,才能避免争端;只有日本政府为解决争端营造宽松的国内氛围,才能不激化争端;最终,中日两国才能通过谈判的方式,找到双方都满意的互惠解决方法和模式。[26]杨生贤强调协商对话是正确解决纠纷的根本,而中国可以获得广泛的法理支持;中国的国家力量持续增强,成为保卫国家利益的重要因素;日本为其切身利益,不可能走得很远。[27]张卫彬提出了解决中日海权争端的“四条原则”:必须服从国家战略的需要,坚持协商原则;继续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加强两国政府及民间交流和充分重视民意的原则;循序渐进、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28]张景全认为中国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海权观和海洋战略;积极推进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上合作,构筑有吸引力的合作平台;利用中日已有的陆地合作,分层次地延伸到海洋合作之中。[29]刘中民强调中国应从战略高度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急需成立由国家高层领导负责的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战略应对;切实加强对解决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继续进行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性原则为指导的和平努力,探索和平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新途径。[30]纪爱云则主张在海权争议中应冷静对待,寻求合理的解决之策:保持经常性的官方接触,同时加强民间交流,控制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妥善处理中日间的问题;切实加强经济合作,以经济促政治;加强信息交流质量和数量,改善舆论环境;切实加强区域性安全机构,以保证双边和多边的沟通渠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即中日双方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争议,在相互间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形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石油资源;建立一支海上准军事力量,增强维护海上权益的能力,建立军事冲突的缓冲带;加强综合国力建设,打造一支强大的海军。[31]
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对策研究。南海周边各国与中国在岛礁归属和海域划分上存在着分歧和争端,对此,从国家全局高度出发,继续坚持“搁置争议”;推动“双边谈判”,防止南海问题多边化和国际化;开展“共同合作”,促进南海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大力实施海权,全面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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