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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伦理 期末考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第一讲 媒体伦理学概论 案例比较一

2012年4月11日,一男一女两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南加州大学校园附近街道上遭到枪击。当地时间4月14日,两名被枪杀的中国留学生的家属抵达洛杉矶,考虑到这些家属的悲痛和兼顾公众知情权等因素,到场的美国媒体商定承诺不提问,保持距离拍摄家属背影。

汶川地震后,各大媒体奔赴前线进行救灾报道。在“记者不要给救灾添乱”的呼吁下,多数媒体记者都表现出较高的职业道德。然而,仍有少数记者在和营救人员“抢时间”,更有甚者提出“你让让好不好,我们先拍”的要求。 案例比较二: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每日新闻报》在头版登出一幅美联社记者拍摄的照片,照片上“一位妇女在得知其女儿所乘坐的航班被恐怖分子炸毁后,哭倒在候机大厅里”。这张照片引来各方抨击,指责媒体未能保护被摄影者的隐私和尊严。如今,美国媒体一般不发表知名知姓的遇难者遗体的照片,以示对遇难者及其家人的尊重。

2011年10月23日晚,深圳宝安区妇女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在隔壁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案件一出,群众哗然。消息一出,各类报刊、网络纷纷转载,将“世上最窝囊丈夫”等字眼直接列在了新闻标题或摘要中,媒体对受害者一家也展开了强烈的采访攻势。 案例比较三:

1996年9月,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制定了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规范,其中就有“新闻记者应该: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当采访和使用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时,要特别小心”。而2012年4月11日的悲剧,美国媒体“不提问,只拍背影”的做法正是基于这一职业伦理规范。

2011年11月9日最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有类似于美国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规范,如其中第六条第2款“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与第3款“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然而,与《准则》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12年4月11日悲剧发生后,面对美国媒体的“不提问,只拍背影”,网友对中国媒体的反思:“美国媒体的市场化竞争更激烈,为什么记者在报道时会如此体恤?

美国媒体的市场化竞争更激烈,为什么记者在报道时会如此体贴? 1、美国媒体及媒体人已经在不断的自我反思的过程中学会了自律 在美国报业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两次黄色浪潮,凶杀、色情新闻大行其道。在黄色浪潮中,美国媒体和媒体人深受“缺乏媒介道德”这类批评之害,很早就已开始对新闻报道进行自我反思和自律。 2、重视新闻伦理教育

美国对新闻伦理的教育已经比较完善,几乎所有高校都开设新闻职业道德课程:以美国东北部最著名的新闻学院:纽约锡拉丘斯大学S.I.Newhous传播学院为例,新闻摄影伦理学是新闻摄影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修课。 3、成文且健全的制度规范

1923年,面对种种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在第一次年会上制定了《新闻规范》。其后,新闻报道规范逐渐深入美国媒体从业心中,并在实践中得到丰富与发展。1987年8月31日,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董事会也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范。1996年,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伦理规范》至今依然是其新闻从业者进行新闻报道的道德与伦理准绳。 反观我国

1、新闻媒体发展时间较短

中国近代第一份商业性报纸是1872年创办的《申报》,而欧洲早在17世纪就已经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报纸,所以仅就媒体发展历史看,中国新闻媒体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还比较短暂,自然在新闻道德方面有待提升。 2、相关制度规范不明确

中国目前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新闻监督体制并没有形成。虽然2011最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有关于新闻记者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规范,但也不尽完善

3、记者素质参差不齐 4、竞争压力大 “君子喻于义”、“舍生而取义”——关于名利与道义间的抉择 案例二:成都公交车火灾

2009年6月5日8时25分许,成都北三环附近一辆9路公交车发生燃烧,致27人遇难72人受伤。公交车从冒烟到起火仅几分钟,事故现场有30米长的带血脚印。成都市动物园一名女员工曾多次提醒司机公交车已冒烟,遭到1责骂。 事故系有人携汽油上车引起。有网友拍摄时长2分多钟、女性哭声撕心裂肺的公交燃烧视频,凤凰卫视6月7日播出后,女主播低声说了一句“太可拍了”。 案例三:冬奥会上的记者

要求采访冬奥会记者自律 点名提到中国记者

环球网实习记者关翔报道,据加拿大《都市网》2010年2月28日报道,日前,有关部门向电视记者及有权采访温哥华冬奥会的人员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其维护新闻独立性,不要作出与运动员拥抱等有损新闻专业形象的行为,其中,中国记者被点名批评,要求自律。报道称,过去两周,记者们表现出了过度的爱国热情,令许多坚信新闻独立和客观的业界人士大跌眼镜。 直面“惨淡的人生”与正当性

由于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现代大众传播无处不在的特点、在特定环境下政治支配和商业驱动的现实,因此其行为的合乎法律性之外的合乎伦理性(正当性)也经常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上述拍客的行为无任何违法之处,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传统媒体难以捕捉的珍贵画面,但是灾难面前见死不救总是一个涉及生命伦理的大问题,引发争议自然难免。那么我们怎样进行能够自圆其说的伦理选择呢?我们对这个比较复杂而众说纷纭的主题进行一般性的探讨,并试图为新闻工作者的伦理选择提供一般指导。 “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做好人、做善事,是先辈对后人的告诫。有价值的人生是道德的人生。 苏格拉底说:“每天探讨德性以及相关的问题,对于人来说是一种至高之善,没有经受这种考察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经常、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心中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人类思想史上最气势磅礴的 一句名言)

“Two things fill the heart with renewed and increasing awe and reverence the more often and the more steadily that they are meditated on: the starry skies above me and the moral law inside me.”

德育,伴随着一个人所受教育的全过程;任何社会都不会拒斥道德包装。没有哪个统治者、圣人贤者和教育家不提倡道德。 道德和伦理没有界限吗?

关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国内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况且,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从古希腊就形成了体系

而在西方语言中,最常见的与道德、伦理相关的概念如何与中文对应,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

一种典型的观点是,道德和伦理在现代是同义词,可以互换。其含义为:人际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中西方伦理学的差异性

中文“伦理”的“伦”字的本意就是人际关系,伦理也就是人际关系之理。中国伦理的核心是“仁”而西方伦理学更偏重于神性。

西方伦理学不少理论建立在哲学思辩的基础之上,而哲学处于神学与科学之间。过于抽象和理性—“理”有余而“伦”不足。中国伦理学则反之“伦”有余而“理”不足。

科学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而伦理学则表现为强烈的文化依存性。 伦理学并不是诸善的发源地,只是诸善的解释者,也就是说道德不是论理学家创造发明的,伦理学家不可能控制道德的发展方向,因为伦理是不能超越实践的。 区分伦理与道德:参照《摩西十诫》(I)

为了将对“伦理”和“道德”做一区分,本书借鉴美国教科书《媒介伦理学》的界定和划界方法来理解道德和伦理。“伦理”(ethics)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morals)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

《摩西十诫》是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摩西十诫》第一条: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上帝。第二条:禁止拜偶像。第三条:不可妄称上帝的名。第四条:遵守安息日。第五条: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第十条:不可作非分之贪恋。

区分伦理与道德:参照《摩西十诫》(II) 犹太教和基督教认为,十条诫命的前四条是神和人立的约,事关信仰上帝这个总纲: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爱上帝,后六条是人和人之间立的约,核心是爱人如己。 基督教承认,那些归向上帝的人也不能完全守住这些诫命,因为就是最圣洁的人,在律法面前也只是一个小小的起步;但他们既然因信称义,就被基督的爱激励,不仅照着这些诫命,也照着上帝的一切诫命开始生活,一生一世竭力追求,忘记背后,努力面前,向着标竿直跑。 《摩西十诫》实际上是十条诫命。“诫”就是上帝所禁止的;“命”就是上帝的命令。也就是说:上帝让你去做的,你就去做;上帝不让你去做的,你就不要做,这就是诫命。十条诫命中只有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命”,其他八条都是“诫”(戒律)。

在大哲学家康德的道德世界中有两类义务。严格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谋杀,不失信,不撒谎。善意义务更积极一些:帮助他人,发展某人的才能,表示感激,等等。哲学家们一般认为,严格义务(例如不伤害人)比善意义务(例如帮助他人)更具有道德上的强制性。 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社会公德应当体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平衡。一般而言,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底线性质的基本义务,人人必须遵守。 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应该说这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失守是一种很深刻的社会危机。

而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则是一部分人承担的义务,指义务人需要以一定的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它多是塑造高尚人格,但是许多人做不到。过于强调道德中的积极义务,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制造“道德理想国”,往往导致“规而不约”,从而失去操作性。 我们可以发现,一部成熟的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通常是既有积极义务又有消极义务,但通常是以消极义务为主的。 积极义务主要体现在概述性的“工作观”,尤其注重发展自我和服务社会这两点,但绝不是规定什么“圣人”标准,因为它要求从业者做一个达到一般道德标准的合格公民,而不是助人为乐的善人。从业者必须完成专业技术性强的本职工作,而本职工作不能等同于乐善好施,甚至要排除业外人士的干扰。 伦理困境与现实选择 但是,现实世界远远不像学童背诵人生格言和宗教诫命那样简单。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多个因素(诫命)有可能相互冲突,这时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

康德200多年前描述了一个典型的伦理困境:当一个持枪男人来到你家门前,问另一个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橱里),因为他想杀了他,你应该怎么做?你是撒谎,还是说实话?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认为杀戮和撒谎都是不对的。但是,你必须痛苦地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 伦理学意味着:(1)学习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2)运用理性对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 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一个社会职业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就必须遵循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所谓“职业伦理和道德”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及专业规范两部分。

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职业伦理: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同时也是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二、坚持真理,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其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对每一个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既含有政治的因素、业务的因素,也含有道德的因素。 三、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党对新闻事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1922年,我党创办的第一个理论刊物就起名《向导》,意在要为共产党人和广大群众导向,把他们引向革命的目标。 新闻职业的道德规范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遵循的一些经长期实践,约定俗成的职业行为准则。它通常由相关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如新闻工作者协会等)根据以往的实践制定,是一种带自律性质的职业行为标准。 一、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二、正确导向,注重效果 三、报道真实,客观公正 四、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五、尊重群众,尊重同行 六、团结协作,公平竞争

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能够解释自己的伦理选择很重要,因为他们在报道一则新闻的过程中要与消息来源打交道、处理与同事的关系,最后还要面对公众,所以可能要同时做出几个互不相关的伦理抉择。 一旦新闻伦理抉择发生错误,受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思考

1、综合所学谈谈你对伦理学的理解? 2、伦理学在实践中的作用?

3、什么是消极义务什么是积极义务,为什么一部成熟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以消极义务为主的?

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第二讲 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 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一)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

(1)概述:讲学于公元前4世纪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也就是“良善的生活”,是人类最高的善。亚里士多德从良善的生活这个观念出发,提出行为的道德基础是人和人的行为,而不是特殊的规则。他的伦理体系催生了今天被称为美德伦理学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 中庸之道

不可接受的行为 可接受的行为 不可接受的行为 怯懦…………………勇敢…………………蛮勇 中庸

到底什么是中庸

人的道德行为说到底,无非分为三种: 1、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的“不及” 2、过分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的“过” 3、适当的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的“中庸”

(2)例证:两个人看到有人落水。如果一个目击者不会游泳,但是跑得很快,那么他想跳下水救人就是蛮干,同样,他如果什么也不做就是怯懦。对于他来说,做勇敢的事可能就是跑去求救。另一方面,如果第二个目击者是一个游泳健将,她尝试救人就不是蛮干; 实际上,对她来说,不下水救人是怯懦。在这个例子里,两个目击者的行为都是勇敢的,只是方式完全不同罢了。 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二) 康德的绝对命令

(1)概述:康德的绝对命令声言,一个人的行为应当基于这个前提:即一个人做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规律。此外,他还提出博爱和仁慈应当是行为的目的,而不应当仅仅是手段。康德将这两个准则称为“绝对”命令,意味着对它们的要求不能屈从于条件因素。。

(2)例证:根据康德的思想,检验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一个人。例如,康德会坚持,有道德的人驾车的速度和风格适合于在用一条高速公路上驾车的任何一个人。按照康德的绝对命令,新闻工作者不能要求什么特权,例如为了获取新闻而撒谎或侵犯隐私的权利。如果认真对待康德的观点,它就会在你做出某些伦理抉择的时候提醒你放弃什么——真实、隐私等等。

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三上) 英国的功利主义(I) (1)概述:

功利主义最初是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的。在19世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将它引入伦理讨论:行为的结果是决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重要因素。 按照功利主义,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而伤害一个人可以被视为是道德的。功利主义常被简化为“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利、善)”的道德哲学或“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处世经验。

密尔主张,快乐和不痛苦是道德的唯一内在目的。他进而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在于它对普遍快乐做出贡献的比例,一个行为的错误在于它对普遍的不快乐或痛苦发挥的作用的比例。

密尔承认,同一个行为可以让一些人快乐,但造成另一些人的痛苦。他坚持应对两类后果进行同时评估,这个行动后果难测,但却迫使相互竞争的涉利各方对各自提出的要求进行讨论。

因此,功利主义理论可能赞成某些行为,又可能反对一些特殊举动。 英国的功利主义(II)

(2)例证一:一位电视制片人可能会想,一则调查性报道虽然会伤害调查对象,但却能增加普遍的福利。诈骗和欺瞒可以得到曝光,普遍的社会问题得以昭示天下。如果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合乎道德的,那么抱着为社会提供更广泛的善的希望而进行的调查性报道就是正当的,从伦理上来说是正当的,即便是其结果可能伤害到正被报纸或广播电视报道的那些个人,因为相对于它给某些个人带来的痛苦而言,它为人类的幸福做出的贡献更大。

(3)例证二:功利主义会指出,在当代,广告提供了大量人们需要的产品和服

务信息。广告往往有娱乐性,而且它为我们喜爱的大众传媒提供了经济支持。当然,有时广告的品位可能很差,可能令人不快,有时还会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在平衡对社会的善和对社会的害时,功利主义很可能会总结说,虽然广告实践是合乎道德的,但是有些行为形式——儿童产品广告、某些特别商品如酒类广告——应当受到规范。

小结:伦理学焦点的变化

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中庸之道关注行为者。康德的绝对命令关注行为,而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关注结果。

从亚里士多德到密尔:伦理学焦点的变化

哲学家 观点 普遍的理解 强调

亚里士多德 中庸之道 美德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 行为者

康德 绝对命令 (1)你的选择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2)将博爱、仁慈视为结果,而不仅仅是手段 行为

密尔 实用原则 行为正确与否由它对理想的结果所作的贡献决定 结果

但是,三种理论各有其局限性:中庸之道是不容易找到的;康德的绝对命令难以避免形式主义;功利主义是务实的,相对运用较广,但是对善的计算走向极端就会导致伦理全面停滞,因为涉利各方都有看上去同样强烈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进行取舍绝非易事。 因此三种理论、尤其是绝对命令和功利主义的综合运用有助于我们在深陷道德困境时作出伦理抉择。 思考题

1、谈谈你对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的理解,试举例分析? 2、谈谈你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的看法? 3、英国的功利主义?

4、谈谈以上三种理论的局限性? 第三讲 人道主义伦理五原则 人道主义伦理五原则

美国伦理学家雅克·保罗·蒂洛(1928-2006)提出人道主义伦理学的五条原则: 生命价值原则;

善良(正当)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 说实话或诚实原则; 个人自由原则。

这五条原则“可以作为一切道德体系的基本架构”。 1、生命价值原则

对这一原则,蒂洛喜欢“人应尊重生命,也应接受死亡”这种表达方式。“因为从经验上说,没有活着的人便没有任何道德。” 他还认为,这一原则也是其它四原则的前提,“因为没有人的生命,便不可能有什么善或恶,公正或不公正,诚实或不诚实,自由或不自由。”

2、善良(正当)原则

他在分析这一原则的内涵时说,现实中,善良或正当原则要求人们努力做到三条: (1)扬善抑恶做好事(善行)。 (2)不造成损害不做坏事(防恶)。 (3)制止坏事防止损害(防恶)。 3、公正(公平)原则

在蒂洛看来,这条原则实质上关心的是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好处和坏处进行分配。它主张,在人们中间分配好处和坏处时,每个人都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人。

人应当做好人,做善事,但这还不够,还要努力分配由此得到的好处。 中国伦理学大家周辅成教授也多次强调这一原则之于中国的现实价值:“新世纪的伦理学,不能只是‘爱人之学’、‘利他之学’,还应当成为‘社会公正之学”,因为“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会比一个没有仁爱、没有理性的社会更为冷酷、黑暗和可怕。”

4、说实话或诚实原则

“如果任何道德体系的参与者,不能断定别人是否说实话,那么,这个道德体系怎能起作用呢?”

“一切道德都有赖于人们所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能确定人们会诚实地真诚地对待协议,这些协议又怎能达成或维持下去呢?因此看起来说实话与诚实是道德重要而基本的柱石。” 5、个人自由原则

最后一条是个人自由原则或平等原则,有时也叫自主原则。

这个原则主张,人们作为具有独特差异性的个人,在前四条原则的架构内,必须拥有选择自己道德修养的方式方法的自由。 之所以最后才提出这一原则,就是为了使人懂得个人的道德自由受到其他四条原则的制约,只有在不严重妨碍别人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 容易引起公众反感的道德问题

此类容易引起公众反感和成为丑闻的道德底线问题主要有: (一)杜撰新闻,采访造假; (二)见钱眼开,巧取豪夺; (三)冷血策划,煽情哗众; (四)调侃悲剧,罔顾人伦。

(一) 杜撰新闻,采访造假:案例一

纽约时报》是具有世界声誉的百年老报,而它在2003年5月自曝被一位记者蒙骗了好几个月。

27岁的黑人杰森·布莱尔(Jason Blair)是记者新星,但他杜撰或剽窃了至少36则全国性新闻报道的部分内容。

其中包括造成10人死亡的2002年10月华盛顿枪击案和伊拉克战争伤亡报道。 布莱尔杜撰了采访者和消息来源,并从其他媒体剽窃信息。他编造了来自遥远的事发地的现场报道,然后在报销单上做手脚以支持他外出旅行采访的说法。 《纽约时报》承认:这些造假行为使报纸陷入了“152年报史的低谷”。 杜撰新闻,采访造假:案例二 2006年3月18日,《大庆晚报》摄影记者刘为强奔赴可可西里,参与“《大庆晚报》可可西里保护藏羚羊行动”。

刘为强于2006年拍摄的照片“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一直作为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画、明信片素材出现,后由保护区将照片提供给《中国环境报》发表,被中央电视台发现,入选当年“2006CCTV年度新闻记忆年度新闻图片”,并获得铜奖。

2008年2月12日,一个名为“刘为强获奖藏羚羊照片疑似造假”的帖子出现在全球最大中文摄影网“色影无忌”上,该网友发现照片为PS合成图片,不仅图中有拼接线的痕迹,而且在火车通过时,藏羚羊保持直线队形也属于明显的不合理。

2月18日,《大庆晚报》编委会通过互联网发表道歉声明。刘为强事后承认,画面中羚羊照片、火车照片不是同一时刻拍摄,而仅是在同一地点拍摄,为了追求“更有感染力”的画面而合成在一起。该报解聘了任摄影部副主任刘为强,总编辑王忠一也引咎辞职。网民称作者为“刘羚羊”。 杜撰新闻,采访造假:案例三

近年被揭露出来的照片造假另一“大案”是2005年首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金奖作品“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此前,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摄影记者张亮“以共产党员的名义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心”承诺照片没有造假,并对此负完全法律责任。

2008年4月,华赛组委会决定取消《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的获奖资格 ,《哈尔滨日报》社解聘张亮。 “看到画面左侧天空比较空,为了让照片看上去更完美,就用photoshop软件把右侧那只鸽子复制到左边来了。我觉得新闻事件是100%真实的,照片90%是真实的,一只鸽子并不会影响新闻真实性,所以心存侥幸死扛着。”张亮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简评

每一种传统职业都坚持拥有一条哲学的中心原则。

新闻事业也有一个崇高理想,那就是公布真相。但即便是被认为是声誉卓著、被看成职业标杆的《纽约时报》、BBC这样的媒体,也可能突破道德底线,出现记者造假丑闻和新闻失实问题。

按照五项原则来分析,它们显然违背了说实话和诚实原则,是最不能容忍的道德败坏行为。

而媒体在发生类似丑闻之后的态度,也是媒体公信力的一个指标。

因此更正、道歉、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国内外媒体的一项道德基本建设。

二)见钱眼开,巧取豪夺:案例一

一伙武装分子突然闯入俄罗斯南部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将刚参加完新学期开学典礼的约1128名学生、家长和教师赶进学校体育馆劫为人质,并在体育馆中及周围安放了爆炸物。

在解救人质行动中,317名人质被恐怖分子打死。人质危机期间,央视四套《中国新闻》利用遇难人数搞了一次有奖竞猜——屏幕下方滚动播出“有奖竞猜:俄罗斯人质危机中一共有多少人丧生:答案A ××人;B ××人;C......;D......,移动用户发送答案至××××,联通用户发送至……”

该新闻迅速在网上引起争议和抗议。不久,俄罗斯方面提出抗议,央视迅速低调处理,一周内当值编辑和两位制片人被解聘。 见钱眼开,巧取豪夺:案例二

“每天1.6元 男人疯狂女人欢呼”,看到这样标题,有读者以为是街头小广告,可是细细翻阅发现,这不是小广告,而是山西一份“正牌”晚报的广告版。 街头小广告上确实出现过“每天1.6元男人疯狂 女人欢呼”这样的内容。上述广告刊于该报2009年5月13日第25版。

同期第31版广告的标题是“惊!老公的‘她’竟成了我的密友”,这里的“她”不过是产品“果蔬瘦”,并声称“瘦几斤你说了算!”。

这样的媒体将自己当成了印钞机器,按照五项原则来分析,行为显然违背了生命原则和善良(正当)原则公正(公平)原则。 (三)冷血策划,煽情哗众:案例

2005年5月10日,数家新闻网站转载了发生在厦门的一组新闻照片,它们记录了一位骑车人在暴风雨中碰到路上的水坑而摔倒的全过程。

5月9日下午,一场暴风雨袭击厦门,市区道路上的多处水坑让不少骑车人栽了跟头。一名骑车人冒雨经过福建厦门市厦禾路与凤屿路交叉路段时,因自行车前轮突然陷入一水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的情景。 一些网民认为,记者不就路上有坑提醒路人,而是守株待兔看着路人落难的做法应受谴责:“照片拍得倒是精彩,可拍照的人太缺德。明知有坑不设路障,却满怀信心地等着人栽跟头”,“记者肯定知道会出事,就在一边看着,鄙视”。 但也有赞扬这位记者职业道德的:“记者做得很好很客观,记者本来就是以旁观者身份存在才是专业的,如果其介入那么他就不是一个专业称职的记者了,他就变成义工了”。新浪网50%的网民认为记者具有新闻敏感。

照片拍摄者《东南快报》摄影记者柳涛接受电话采访时对于网上指责他“守株待兔”感到委屈。 他说:“摄影记者这个职业有时候的确很残酷。当时狂风暴雨,我在那里坚持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才等到那个场面。如果没等到,我根本不能用照片说明那里有个水坑。拍不到那个坑,有关单位或许不够重视,今天就不会填补那个坑,这样的话,就会有更多的人可能在雨中摔跤。” 这种自辩合理吗?

这种自辩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的守候明显违反了生命价值原则,失去了人道主义关怀。谁能说在水坑中摔跤的人没有生命和重伤危险呢? (四)调侃悲剧,罔顾人伦:案例一 《信息时报》报道,2003年11月2日,一名外省男子站在广州市的一座天桥上,对着桥下京广铁路边的高压线撒尿,由于尿液导电而身亡。

“记者在现场看到,死者全身被高压线烧得黑黑乎乎的,像烧焦的烤鸭”,“‘潇洒’撒尿当场毙命”;

“那男子对着高压线撒尿时,突然听见‘砰’的一声,那名男子整个身体被高压线吸引过去粘在上面,这时又发出‘砰’的一声巨响,那男子的衣服突着火,燃烧1分钟左右后,男子的衣服烧光后变成了‘烤鸭’,从10多米的高压线上掉下来当场毙命”;

“附近居民认为,该男子是自吃苦果。”这样的描述似还不够刺激,报道配上了两张照片中有一张是该男子的赤裸尸体,文字说明:“男子被高压电线吸住后,又从10米的高空摔下,当场毙命。” 调侃悲剧,罔顾人伦:案例二 2004年5月27日,《华西都市报》在“10米高空脚打滑,哦呵!”的标题下报道: 26日,43岁的四川简阳籍工人曾先法,因脚下打滑,从成都凤凰山农场幸福分

场一个10米高的建筑物上坠落殒命。

在该报同天的第二版上还刊登了另一则社会新闻,标题为“哦嗬!第9根断指忘在自贡了”,报道自贡市荣县一家机器设备加工企业的18岁胡姓工人手指被机器切掉9根,送往成都现代医院进行续接手术,才发现还有一根忘在了300多公里外的自贡。文章还配有一张右手五指分离的带血照片。 调侃悲剧,罔顾人伦:案例三 类似的冷血新闻近年并不鲜见。演员牛振华2004年5月11日在北京酒后驾车身亡,一家报纸的新闻标题是:“一代笑星‘终身禁驾’(主)/无视法规也不必匆匆‘奔死’(副)”。

江苏省溧水县一位行人被农用车撞倒又被从头部轧过而当场惨死,2004年9月6日,南京某报以“骑车人‘中头彩’惨死”为题向死者“道喜”;而对另一起相似车祸,标题则为“公交车轮从头越”。

汽车相撞事故被广西的碧海银沙网喻为“激情拥吻”。 吉林省一市民跳楼自杀,某报标题为“昨晚上演高空飞人”。 民工不堪生活重压而自杀,被描述为“跳楼秀”。

广州酷暑导致30余人中暑身亡,某报标题为“广州‘酷’毙三十余人”…… 简评与总评

经济学家汪丁丁指出:今天的新闻有双重困境。

首先,我们生活在一个市场疯狂的时期。当大众丧失常识的时候,表现为市场疯狂。

其次,我们生活在一个转型期社会里。大众媒体,一方面必须履行它们的“引导舆论”旧职能,另一方面却已经浸淫在市场里,受着利润的驱使。 当利润成为目的时,凡可以产生利润的,都可以是“新闻”。 [案例1.1] 伦理与法规的冲突 思考题

1、试述美国伦理学家雅克·保罗·蒂洛(1928-2006)提出的人道主义伦理学的五条原则

2、 谈谈你对今天新闻的双重困境的理解? 第二部分 大众传播法规 大众传播法

大众传播法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大众传播活动和各类大众传播媒介的法律。是调整大众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规范国家政权机构、大众媒介组织、公民、法人等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总称。

大众传播法体系特点: (一)宪法

近代形成的民主制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大众传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 比如新闻传播活动被认为是公民实现表达权和知情权这两大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二)一般法

它是指调整整个社会生活或者某一方面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包括成文的法律性文件和被认可的习惯、司法判断等。 (三)专门法

专门的大众传播法或媒介法,如《新闻自由法》、《报刊法》等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如《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五)自律法则

有的国家如英国、意大利等,记者的自律被授予准法律地位。 第一节 表达自由及其价值 一、对个人的价值

(一)自由表达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

言与行是人类存在的两种根本方式。我思我言我行故我在。 (二)自由表达是个人增长知识和获得真理的一种手段 二、对社会的价值

(一)增进和维持社会稳定

(二)言论自由能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 言论自由对于国家政治具有三种功能: 1.民主对话(democratic dialogue) 2.制约(checking) 3.互信(trust)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一、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一般被定义为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递信息、传授知识等不受干涉的自由。 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结合时代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受限制地创作各种艺术作品,发挥自己的创作才能的自由。 三、科学研究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又被称为学术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工作的自由,以及就有关学术问题传播发表意见和交流看法的自由。

四、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节 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对传播活动的限制主要是内容限制。限制手段有事先限制和事后追惩两类. 一、内容限制 (一)内容限制

1.法律限制的是不可公开的信息 2.法律限制的是有害信息 3.法律限制的是虚假信息 (二)内容限制的标准

思考和处理言论自由和其他利益之冲突时,提出了决定是否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检验标准或原则,符合这某种标准就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否则限制则

是非法与不当的。

1.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 又称“霍尔姆斯标准”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有危险就可以阻止。 2.时间—地点—方式限制。

这一限制必须符合和满足以下规则和条件 限制规则的制定不应该针对传播内容

限制规则必须服务于充分的利益,这个利益要充分的合理 限制规则不对某种传播活动构成完全的禁止,只是传播者必须有合理的传播替代方式。

二、事先限制和事后追惩 (限制手段) (一)事前限制 (事前预防)

具体地说,事前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立法部门的法律。 2.行政部门的审批。 3.法院的禁令。

事前限制包括许可证、检查制和报告制度。 (二)事后追惩

事后追惩指在媒介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法院禁令继续传播或发表言论后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五节 案例及评析

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要重视反对意见

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彭水诗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思考题

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有哪些? 表达自由为什么要受到限制? 简要分析内容限制的标准。 事前限制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 大众传播与人格权

第一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节 大众传播与名誉权 第三节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第四节 大众传播与肖像权

第五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案例及分析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权利。

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

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尤其名誉、肖像、隐私等利益。

人格利益虽是一种精神利益,但仍与财产具有相关联性。 第一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 媒介侵权与一般侵权一样须具备四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权利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 需注意:

这里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及面向社会公众播放的广播、电视等媒介。所谓的刊载和播出是指内容有效地到达读者和观众群中。 行为人传播的内容要有特定的指向。

行为人传播的内容对特定人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二、行为人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心理状态。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并通过外部行为体现出来,但过错并不是行为本身。 (一)故意的过错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传播的内容可能或肯定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希望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

(二)过失的过错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都不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与意愿相违背。这是过失与故意的区别。 (三)过失的推定

过失的推定是指当原告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时,被告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失并应负民事责任。 三、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 (一)名誉损害

由于特定的人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从而导致其名誉受到减损。 (二)精神损害

指受害人因遭受侵害名誉权而导致生理上、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 (三)财产损失

四、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二节 大众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一)自然人

在人格权中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权或称精神性的人格权。同生命、健康权等身体性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主要后果是造成精神痛苦,附带一定经济损失 。

(二)法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法人的名誉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三)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的经营性组织,都是独立的经营者。

(四)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诽谤和侮辱) (一)诽谤 1.陈述虚假事实。

2.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二)侮辱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所谓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对抗并说明对抗之理由。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一)真实

严重失实和基本失实 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了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 (二)公正评论

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评论者主观上是诚实的。评论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

(三)特许权

1998年《解释》明确规定了,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行为的“特许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专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例如法院的判决、裁定,公安检查机关的逮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等,如果事后发现有关文书或者职权行为有误,不应由新闻单位承担名誉权责任。 官方提供的信息就由官方负责,记者只需要公正准确的报道。 享有“特许权”的新闻报道只需证明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想符。 新闻媒介有特许权限的三个要求: 公正准确

所报道的事与公共利益相关 是不是具有恶意

第三节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权。

2.公民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有支配权。 3.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4.公民在隐私权被侵害时,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公布、宣扬隐私。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地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刺探他人的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侵入私生活区域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骚扰,通过不断打电话,或者以跟踪、追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 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 三、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1.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 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2.当事人同意。 3.使不可辨认。

第四节 大众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

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自然人享有的 以自己肖像为内容的专有的人格权法。 其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三、肖像权的内容 (一)肖像制作权 其内容包括:

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权

自然人有权以任何形式使用自己的肖像。

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 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是指肖像权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肖像权益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四、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需要(领导人、政治家、其他新闻人物) 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肖像。(游行、庆典、仪式、集会等) 风景区创作

为行使特定的舆论监督权等 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

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五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一、更正与答辩

这里说的更正和答辩包括两种情况: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闻的补救措施;经法院判决后责令一方必须发表的更正与答辩内容。

更正: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做实事求是的纠正。 答辩: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的相对人对涉及自己的内容提出的公开说明或异议。 新闻单位履行更正和发表相对人答辩的义务并不以自身有过错为前提,媒介发表侵权作品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旦发现,都有公开更正或发表答辩以消除影响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而违反这一义务,将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二、精神抚慰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思考题

1.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2.大众媒介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3.如何对大众传播活动侵害名誉权进行抗辩? 4.大众传播活动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5.说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6.大众传播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湖北京山县电视台新闻失实被判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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