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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2-08-2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2021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2)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重点解析:

必须招标的范围始终应做重点关注:

根据2018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本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招标投标法》第6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2.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重点解析:

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来,应关注。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1重点解析:

1.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017年7月财政部经修改后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注意对比《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邀请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准确把握。3.注意比较区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两者项目类型有相似,要谨慎辨别: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要高度保密,自然不能公开招标,这时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4.注意对两阶段招标规定的理解。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重点解析: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1.形式与效力: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强调三个不得,鼓励平等竞争: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3.规范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方法及其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4.规范投标文件的递交、撤回等: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5.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重点解析:

1.对于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应该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标底;(2)清单计价的使用规定。(七)评标重点解析:

2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

(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的投标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重点解析:

1.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

2.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3.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2019年10月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Z3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二、投标文件重点解析:

1.对于投标文件中(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投标人不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自然不用联合体协议书,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2.凡是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三、投标保证金重点解析:

1.《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对银行保函制度、履约担保的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几个要点:

(1)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为2%;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现行法定的四种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

3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1Z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三、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2.理解该规定的原因。

四、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重点解析:

易混行为,重点关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重点解析:

注意理解:

(1)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而非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

(3)确定联合体资质采取“同一专业”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协议的签订与连带责任的承担。

(5)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1Z303016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一、中标的法定要求重点解析:

(二)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重点解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

4“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1Z30301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

1.理解、比较和熟悉招投标各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7)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8)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9)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重点解析:

1.关注《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关于违法发包的情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1Z303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

5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

6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重点解析:

(1)掌握我国推行的两种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2)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Z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1Z3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重点解析:

1.分包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2.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重点解析:

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挂靠是被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2.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规定。五、分包单位的责任重点解析:

(1)理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

(2)注意“就分包工程”所指的工程范围,即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Z303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

1.《政府投资条例》对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规定。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

2.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新修内容,重点关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Z3030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重点解析:

1.《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2.不良行为记录是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重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22条和27条两条的规定;

2.注意22条和27条的关系。熟悉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1Z3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重点解析:

1.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注意公布的时限。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重点解析:

1.注意《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原则是“谁处罚、谁列入”;

2.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具体情形;

3.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1Z3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重点解析: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2.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3.熟悉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与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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