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公司
最 高 额 担 保 函
编号:XXXXX融-X-XXXX-XXX-X号
担 保 人:XXXXX
住 所 地: 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 系 人:XXX
电 话:XXXXXXXXXXX
鉴于:
一、转让人XXXXXXX拟在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转让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规模总计为人民币XX元的小贷资产收益权;
二、担保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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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人在出具本担保函时,已就其财务状况及涉及的仲裁、诉讼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具有代表转让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本担保人出于真实意思,在此承诺对转让人于金交所转让的小贷资产收益权兑付给予担保授信,即对转让人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为:
(一)转让人授信额度即本担保函最高本金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二)担保授信期限15个月,担保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单笔产品转让期限3-12个月,最后一笔到期日不得超过首笔发行后15个月。
(三)单笔产品发行时,担保人另行出具《担保函》,对该笔产品担保的具体事宜进行确认。前述单笔产品发行时所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本《最高额担保函》项下子担保函,担保人担保的本金以各子担保函累计载明的本金为准。
(四)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如转让人未按照《转让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担保函所担保的任一笔小贷资产收益权项下债务到期日前4个交易日足额支付相应的本金及收益,则金交所向担保人出具代偿通知书后,担保人于该笔小贷资产收益权到期日前1个交易日将代偿款足额划入其在金交所开立的资金专户。小贷资产收益权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XXXXX转让的本金不超过10000万元的收益权到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以本《最高额担保函》项下各子担保函累计载明的本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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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每笔收益权存续期及收益权到期之日起二年。收益权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八)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每笔小贷资产收益权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小贷资产收益权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转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该事项发生之日7日内)提供新的担保。转让人不提供新的担保,小贷资产收益权持有人有权要求转让人、担保人提前兑付该笔小贷资产收益权的本金和截止于兑付之日的收益。
(九)本担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
担保人:XXXXXX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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