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教版五年级下册数学知识点总结(因数和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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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除: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自然数,并且没有余数。 整数与自然数的关系:整数包括自然数。
2、因数、倍数:大数能被小数整除时,大数是小数的倍数,小数是大数的因数。 例:12 是 6 的倍数,6 是 12 的因数。 (1)数 a 能被 b 整除,那么 a 就是 b 的倍数,b 就是 a 的因数。因数和倍数是相互依存 的,不能单独存在。 (2)一个数的因数的个数是有限的,其中最小的因数是 1,最大的因数是它本身。
一个数的因数的求法:成对地按顺序找。 (3)一个数的倍数的个数是无限的,最小的倍数是它本身。 一个数的倍数的求法:依次乘以自然数。 (4)2、3、5 的倍数特征 1) 个位上是 0,2,4,6,8 的数都是 2 的倍数。 2)一个数各位 上的数的和是 3 的倍数,这个数就是 3 的倍数。 .. 3)个位上是 0 或 5 的数,是 5 的倍数。 4)能同时被 2、3、5 整除(也就是 2、3、5 的倍数)的最大的两位数是 90,最小的三位 数是 120。 同时满足 2、3、5 的倍数,实际是求 235=30 的倍数。 5)如果一个数同时是 2 和 5 的倍数,那它的个位上的数字一定是 0。 3、完全数:除了它本身以外所有的因数的和等于它本身的数叫做完全数。 如:6 的因数有:1、2、3(6 除外) ,刚好 1+2+3=6,所以 6 是完全数,小的 完全数有 6、28 等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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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春秋谷梁传疏》曰:“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韩非子》也有云:“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4:自然数按能不能被 2 整除来分:奇数、偶数。 奇数:不能被 2 整除的数。叫奇数。也就是个位上是 1、3、5、7、9 的数。 偶数:能被 2 整除的数叫偶数(0 也是偶数),也就是个位上是 0、2、4、6、8 的数。 最小的奇数是 1,最小的偶数是 0. 关系: 奇数+、- 偶数=奇数 奇数+、- 奇数=偶数 偶数+、-偶数=偶数。 5、自然数按因数的个数来分:质数、合数、1、0 四类. 质数(或素数):只有 1 和它本身两个因数。 合数:除了 1 和它本身还有别的因数(至少有三个因数:1、它本身、别的因数)。 1: 只有 1 个因数。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0: 最小的质数是 2,最小的合数是 4,连续的两个质数是 2、3。 每个合数都可以由几个质数相乘得到,质数相乘一定得合数。 20 以内的质数:有 8 个(2、3、5、7、11、13、17、19) 100 以内的质数有 25 个:2、3、5、7、11、13、17、19、23、29、31、37、41、 43、47、53、59、61、67、71、73、79、83、89、97 100 以内找质数、合数的技巧: 看是否是 2、3、5、7、11、13的倍数,是的就是合数,不是的就是质数。 关系: 奇数奇数=奇数 质数质数=合数 6、最大、最小 A 的最小因数是:1; 最小的奇数是:1; A 的最大因数是:A; 最小的偶数是:0; A 的最小倍数是:A; 最小的质数是:2; 最小的自然数是:0; 最小的合数是:4; 7、分解质因数:把一个合数分解成多个质数相乘的形式。 用短除法 分解质因数 (一个合数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 ... 比如:30 分解质因数是: (30=235) 8、互质数:公因数只有 1 的两个非零自然数,叫做互质数。 两个质数的互质数:5 和 7 两个合数的互质数:8 和 9 一质一合的互质数:7 和 8 两数互质的特殊情况: ⑴1 和任何自然数互质;⑵相邻两个自然数互质; ⑶两个质数一定互质; ⑷2 和所有奇数互质; ⑸质数与比它小的合数互质;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如果有选择循序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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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为大家整理的新人教版五年级下册数学知识点总结就到这里,更多小学生辅导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查字典数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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