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长的职责
理事长的职责
第一条 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大会授子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理事长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理事长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执行监事的职责
第一条 执行监事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的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
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社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条 本社理事长、财务负责人及亲属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监督制度
财政所监督机制健全,严格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并加强对所辖单位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每年要对所属两个单位及五个行政村的财务进行详细而认真检查,查找问题,并积极整改,以推进我镇财务
制度的全面规范。对涉农资金管理等项目,设有向社会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4880003.
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本盈余分配制度用于规范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顺序和分配内容]
第一条 范围
本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盈余分配顺序的规范,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合作社业务
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内容
扣除当年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盈余5%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利润返还,按交易额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五)出资额分红,按税后利润中占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出资额利息,按出资额投放的多少进行分配。
第四条 注意事项:
(一)合作社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转增后留存合作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
合作社注册资金的25%;
(三)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合作社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合作社在亏损时,出资额分红则变成分担债务;
(六)出资额利息与合作社盈亏与否没有关系,是每年都应该支付社员的收益
合作社生产经营制度
合作社生产经营制度
(一) 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 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 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加工等服务;
(四) 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对外参加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
(五) 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 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 统一申报各种科研、示范、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八) 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贷款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
合作社会议制度
合作社会议制度
第一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增减出资金额和出资金额转让;
(四)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长、执行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社员出资金额、单个社员最高出资金额和从事生产的社员的最低出资金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赢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二)执行监事建议;(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第四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也可以按交易额与出资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拥有的表决权最多不得超过总表决权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处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10天将会议召开时间及议题书面告知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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