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会议,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9、定期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标准化系统的管理评审;
11、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并公开开展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承诺;
12、定期向职代会或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管理层培训内容1、事故调查分析技术;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技术;3、沟通技巧;4、检查、审校技术;5、法律依从性管理;6、应急管理;7、职业卫生管理;8、变答化管理。安全员、班组长培训内容1、工作中
潜在的风险;2、事故预防及应急响应中的职责;3、偏离制度可能的后果;4、操作程序与作业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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