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7.10 2008.07.10 法制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7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有关实施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现就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界定
按照《通知》规定,这次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具体范围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都是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的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做到全面清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五项处理原则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1.凡文件内容有《通知》规定的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
2.属于《通知》规定的第2项处理原则规定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宣布失效。其中,施行时间已满,没有《通知》规定的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按第三项处理原则的规定,由原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有效期自重新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3.《通知》规定的第4项处理原则所列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另行制定,原机构不得再行制定。2008年9月30日前另行制定并公布的,应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1日以后另行制定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执行。
4.制定主体合法,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确定为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清理前连续计算。 (三)清理方法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分别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清理,逐件提出继续有效或者废止、失效、重新公布的建议,报制定机关决定。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省直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表1-4),于2008年8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州、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清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完成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应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表5-8),于2008年9月10日前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应汇总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08年9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参照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办法执行。未办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的,也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各级各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清理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附表9),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于2008年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将上述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10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办法,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登记和编号。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湖南”(HN)、长沙(CS)、湘西(XX),浏阳(LY),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省为“P”,市州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为“00”,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1”,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例如:省人民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NPR-2008-0000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NPR-2008-01008”;省财政厅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NPR-2008-12008”。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要切实认真做好登记号编制和应用工作。要按照附件11的格式,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网络刊登规范性文件,以政府网站刊登的为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其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其他指定地点放置政府公报,供公众免费查阅。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在其公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的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 (四)登记号标识
印发、刊登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应在文号下1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识登记号,并在登记号前冠以“登记号”字样。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告。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结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