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2020-03-1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LegalSystemAndSoc'my 201 0年1 1月(下) {I;IJ.}I缸会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范丹杰 摘要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 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 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立一一对应联系为目标,无需引八原商标进行判断。 关键词商标性侵权标识侵权商品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i.116-02 由“三大司法解释”划“商标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类似”进行限缩 性解释,认为“商标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乃“混淆性近似”, 中图分类号:D923_4 传统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在于确保消费耆能够将注册商 标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正确联系在~起,防止消费者对商品 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以此维护社会公 利益并保护商标权人的 从而: ‘混淆”纳入商标侵权构成之中。应当注意到的是,最高法 投资。因此传统商标法的核心是混淆理沦。我国商标侵权案件 院并未对“相同商标”和“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解释,换言之, 审判中,法官的推理逻辑也一直是以被控侵权者是否会造成消费 “混淆可能性”仅能用于解释“近似商标”,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 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判断依据。鉴于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 同商标的行为则无需经受“混淆可能性”的检验,亦 直接根据 法院在审判案件中的推理逻辑,说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法侵权案 件中的价值。 一《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舰定构成侵权;而只有案情涉及在 “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 、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和范畴 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方受“混淆可 能性”的检验。 (三)“混淆”与“商标性使用”的关系 (一)商标与其他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理解何为商标性使用有必要首先理清标i=}{和商标两个概念。 标识在英文中为“sign”,其意义为用来代表另一个实体的标志。 而商标“trademark”是指:-_一种特殊的标志,坩1二使消费者将使用 众所周知,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核心,混淆判定是判断消费者 是否会对商品和服务及其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导致商标侵权的核 I'对于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判定的关系,学 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特定的出处相联系,朋于区分1=其他人的 心。在侵权认定过程 f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特殊性在于 这种指代进行特定的 制,用 以实现了特定的目标。而使川行为是否能实现商标的根本目的, 界~直有分歧。 澳大利业学者Dinwoodie和Janis反剥将商标性使用要求作 建立商品和服务来源~一列应关系, 就成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 为侵权认定的标准之一,认为“商标性使用”其实就是“混淆”的另 用的判断依据。 一种表达。而学者Dogat ̄和Lemley认为:商标性使用应当作为 Ff=i是否是否应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 商标淡化侵权的认定要素之一,但是对于商标性使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 作为混淆侵杈的要素,作者并没有解释。商标淡化侵权和混淆侵 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J一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侵权类型,两者侵犯的法益完全不同,如果 中”。法条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并没有进行慨括性的定义表明其实 瞄“商标性使刷”和“混淆”作等同解释,则是要求在淡化侵权中要 质,而是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列举哪些具体行为可以}庋认为足商标 求混淆认定,这是荒i岑的。因此,应当认为,Dogan和Lemley区 的使用行为。 有学者对商标使用做出了自己的归纳:“商标使用应具备三 分了“商标性使用”干““混淆”。 国内学者有提出:“商标性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 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并认为,这种 个条件: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 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混淆,务的来源;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 行为“结果是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刚权” 商标性使用和商 种归纳客观陈述了商标性使用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作者归纳认 标混淆是商标侵权认定[}】的不同部分,不应当皱加以混淆。 为,商标性使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 形等作为标识使 用,用以建立该标识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问的联系。 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商品和服务于商标之间特定的联 系,而商标的侵权的实质就在于破坏这种联系。因此商标的侵权 逻辑在于,原商标与原商品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被控侵权商标或 (二)“商标及其他标识相同或者近似”与“混淆”的关系 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并没有引入商标混淆的慨念,而是 者作为商标性使用自 标识建立了其商品或服务于被控侵权商品 通过侵权二元结构认定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 或服务的联系, 为原商标和被控侵权的标识产生近似从而导致 十二条关于商标侵杈十勾成的条款井无商标混淆可能性之规定,经 特定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原商标产生不当的联系,混淆商品或服务 作者简介:范丹杰,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 l】6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占缸金 己口1 U年1 1月(下) 一来源从而导致侵权产生。因此商标法上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判断 判断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联想。被控侵权标识非商标性的使用不 那么就有必要进 是两个独立的步骤,前者用以判 被控侵权商标是否起到指示商 能够成商标侵权。如果进行的是商标性的使用,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后者胴以判断是否因为商标相同近似使消费 者对商品或服务出处产生混淆。 二、法条理解 步比较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商标之间的联系,判断是否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从商标的本质上讲,商标侵杖的不同类型都足对商标存在目 美国在《兰哈姆法》中很早就确立商标性使用的地位。《兰哈 的,也就是商品与服务和商标之问一一对应关系的破坏,两者的 姆法》第32条(1)(a)规定,未经商标注jⅢ人同意,侄问人“在商业 中 I哿复制、伪造、模 或欺骗性模仿注肌商标的标志用于伍何商 品或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广告宣传,可能引起混淆、误 差别仅仅在于适用的认为破坏这种对应关系的判断标准不同。 但是两者的前提,也就是破控侵权商标作为商标性的使用,才能 进一步判 商标足否能构成商标侵权上,掰者是一致的。也就是 说,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商标性使用的概念而成为一个整体。 认或欺骗”,部应当 商标注册人寻求下述救济的民事诉讼rtt担 责任。该条(b)规定,侵权行为还包括“复制、伪造、仿冒或者欺骗 性模仿圳商标,并: 其应用于企图在商业中与商品或服务的销 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广告宣传等方面有关的标签、招牌、印刷品、 容器或广告上,并可“E 2I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行为。 美国制定法关于商标侵权十勾成足以商标性使川和混淆可能 性为要件。案例法上使用三步检验标准:争议商标是否受到法律 包混,争议商标是否川于商标性使用,被告行为是否导致混淆可 能性。只有在前两个条件该当性时,混淆可能性的检验方能被法 官使用。如在Rescuec0l11C0rporationv.Google,lnc.中,如耍在商 标侵权诉讼中获得《兰哈姆法》32条l款支持,或者关于来源虚 假标识诉讼巾获得43条a款支持,应当证明:l其拥有的有效商 标受《兰哈姆法》保护;2后者使用了该商标:3征商业上;4与对 商品或者服务V,Jf- ̄r售或者促销广告有关。 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一卜条第一 款作为认定商标侵杖的依据,其法条也涉及商标侵权认定的内在 要件问题。作者理解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或耆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J】Jj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的……”。 三、商标侵权体系 (一)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认定 如前文所述,商标侵杈的发生过程为:首先,通过被控侵权商 标的使用,建立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标识之间一~对 应联系;其次,因为原商标与}皮控侵权商标之问相同或近似,或者 两者之间从表象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在判断【l『J误以为 两者足同一商标而产生混淆,或者因为认为两者存在一定的关联 关系而产生联想,从而导致混淆和淡化结果,侵犯商标的专用权。 换言之,要发生严格意义上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发生混淆 洪认的商标侵权行为,必须首先建立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于被控 侵权标识之间特定的联系。没有这种联系,也就不会因为原商标 与被控侵权标}_}={之问的联系而导致消费者: 被控侵权商品或服 务与原商标建立联系而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 商标授权的判定应当首先刘被控侵权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进 行判定。如果进行的是非商标性的使用,那么就无法建直被控侵 权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仪标识之『uj的特定联系,也就无从进一步 (二)商标性使用与合理使用 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西种情况,一种足刘商标的描述 性使用,一种是对商标的指示性只用。前者是指虽然使JTJ商标中 的文字或图形,却并非用其只是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 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后者是指使用他人商标的目的在于 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 套。这两种行为部不构成商标侵权。 描述性使用中,因为商标的产生实际是共有领域,公众对构 成孩商标的词汇或图形的使用实际上是对第一含义的使用,并不 是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来源。也就是说,并不构成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判断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就无需判断是 否造成混淆或联想而直接认定为不够成侵权。在著作权和专利 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的前提都是对他人特定权利客体进行了使 用,因为有合理的目的,所以不够成侵权。也就是说,合理使用是 以行为侵权为前提,只是因为特定事由存在而法定:lllq ̄,侵权。而 描述性使用实际是对第一含义的使用,并非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 用,因此本身不构成侵权。用合理使用一次认定描述性使用的性 质可能产生某些偏差。因此,有学者提出,对描述性使用归为“非 商标意义的使用 更适当一些。 指示性使用!J!lJ不同,商标的使用者使用该商标的目的在于说 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是为了建立商品 与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列于是否构成侵 权,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因此,指示性使用是真正 商标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行为。 四、总结 本文的目的在于说明商标性使用的范畴,同时理清商标性使 用与混淆判断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相互独立的作用。同时,在商标 侵权体系中,商标性使用实 的统一不同商标侵权类型,对合理 使用本质的归纳以及处理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当使用的 标准。 注释: l1) 5 1迂妥¨ l产权法敦 北j {:zI・¨lj人【 夫学…版利.2007.50I.490. 2)r rade mark use is that file test oftrade mark USe i s vi ̄lually identical to a confusion test ,3 Dinwoodie and Janis”Confusion Over Use:(’ontexlua Ji sm itl TIademark Law”(2007) 92 Iowal aw Review I 597.1646—1 650. 孙 佗,姚{# . ; l、意义使川他人沌驸I糟}, 小杜l成拯救. 权j .2006(I2). 1l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