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记录(2)
课程名称:中国行政法学
授课对象: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
授课教师:邓世豹 教授
授课内容:行政法的宪政基础
授课时间:2011年3月8日
记录人: 王群
专题三:行政法的宪政基础
【学习目的】 一般认为,研究行政法某一制度背后的原理、价值和原则,往往要从宪法学中去寻找。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认识和了解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两者所表达的含义。对行政法的宪政基础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和整体的认识,有利于夯实自己的学术基础和学识素养。
【主要内容】
一、宪法与行政法概念
1996年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这两门单独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
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最为紧密,由于二者关注的问题相似性,涉及到一国未来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使得二者的关系是学界一直热于讨论的课题。宪法和行政法都是法的体系的组成部分。离开宪法的行政法治状态是有缺陷的,而离开行政法制度的以宪法为根基所构建起来的宪政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这成为当今学者的普遍共识。
(一)宪法概念的表达至少有三种含义:
1、1982年颁布的宪法典,部门法的宪法概念与形式意义的宪法概念即宪法典;
2、宪法作为部门法,法理学中讲宪法的渊源,构成宪法规范的来源;
3、宪法学科中的法学教育;
如今我们说宪法,是哪种含义?例如说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处的宪法是指宪法典。例如说宪法是研究一个国家的宪法现象及发展规律,此处的宪法是指一门知识和学问。
(二)目前行政法概念的表达有两种含义:
1、行政法律部门,部门法的行政法与各个单行行政法法典;
2、行政法学这门学科;
目前行政法的含义中缺少一个行政法典意义上的行政法,没有综合性的行政法典,只有单行行政法典。讨论行政法问题,除了技术层面,必须结合宪法原理来思考。
(三)法典意义:
宪法是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法律。部门法意义宪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也是一个法律部门。作为宪法典上的宪法高于单行的行政法典中的行政法。在研究某一个概念的具体含义时,要注意概念的多意性。
法的三要素:法的规范、法的概念、法的原则。原则和规范的最高层次是法的价值。一个制度往往有若干规范,研究某一具体制度时,需要从制度的理论层面、原理层面和实践层面这三个层面去分析,寻找制度背后的原理。行政法的研究离不开宪法学理论的掌握。
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共同的价值与功能
宪法和行政法的共同目标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宪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具有价值优先性。两者研究的对象,以及要实现的目标都是一致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三、宪法与行政法区别
(一)宪法是规范所有国家权力,而行政法则强调规范和控制政府部门的权力。宪法配置国家权力,行政法调整行政权内部的配置,行政法规范行政权运行,行政法关注行政主体和行政对象;
(二)宪法从整体上和宏观上配置国家权力,行政法具体研究国家权力;两者的研究有重叠部分。宪法研究国家权力整体上的宏观配置,包括各种形态的国家权力。行政法是
在宪法配置权力的基础上具体深入的专门研究国家行政权;
(三)对于行政权的研究,两者有重叠的部分,但是分工不同。宪法主要研究权力的配置和原则,各种权力的相互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行政法研究行政权的内部的配置和运作,在行政权运作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和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四)宪法体现出稳定性、权威性、基础性、制度性,而行政法则体现出多变性、具体性、广泛性、技术性、体制性。
四、行政法的宪政基础
(一)宪法基本原则与价值是行政法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宪法演变与行政法发展,自由主义宪政向社会国家演变,干涉行政与服务行政;
(三)研究行政法离不开宪法,深刻认识行政法的制度原理,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政原理,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宪法对行政法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
讨论:古代有没有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严重的局限性:
1、时间上的局限性,指近代以后的,把古代排除在外。古代即使有宪法也不是根本大法;
2、地域的局限性,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来源于欧洲,最初主要指欧美国家;
3、文化上的局限性,反映基督教文明的思想;
(四)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依据。有了近代分权制度意义上的宪法,才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专门调整行政权的行政法才明确产生,同时宪法的发展也影响到行政法的发展。
1、 17,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宪法,越小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政府对外防止侵略,对内防止盗贼,将政府和老百姓对立起来;
2、1915年魏玛宪法,是社会和国家的宪法;
3、20世纪宪政观念发生了改变,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为政府权力的扩张奠定了物质和社会基础。政府权力的扩张是有利于公民权力保障和实现。政府对公民有生存照顾的义务,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在市场经济中失败的人提供必要的援助,由此出现了福利国家的理念。并由此带来了行政法的两个大分类:一是早期的维护社会秩序,对公民权力进行干涉的干预行政;二是对公民有生存照顾义务的服务行政。从早期的干预行政到后期的服务行政,从早期的自由主义行政到社会国家行政的转变,体现了行政法的发展和宪政理念的转变。
讨论:要不要制定广东省社会救助法?
五、宪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
(一)从三方面论述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有了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近代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才明确下来;
2、宪法理念的发展变化也推动了行政法的发展变化,由早期的自由主义宪政向社会国家宪政的转变过程中行政法也相应的完成了由原来的干涉行政到服务行政的转变;
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是行政法实施的指导思想,宪法对行政法具有价值优先性。
(二)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实现人民主权方式直接民主,间接民主的代议制,代议制不足与科学技术发展,公众参与的兴起;
2、法治原则
法治政府目标提出,依法行政、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是法治政府追求目标,人权的行政保障,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4、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与制约
六、学者关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的评析
(一)国外学者:
19世纪德国的公法研究是引人注目的。一些学者的名字至今还活跃在学术引文中的名字,如施塔尔、布隆奇利、拉班德、耶利内克、施密特等。
在行政法学领域中,奥托•迈耶(Otto Mayer,1846-1924)成功地发表了《德国行政法》上下两册。应该说,迈耶之前的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关注行政法的研究,并且做出了有价值的研究,但论能够准确地界定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提炼出行政法学富有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理论框架的,奥托•迈耶堪称集大成者,陈新民教授称之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他在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阐释上,在所著述的《德国行政法》 第三版序言中提出“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
曾任联邦德国联邦行政法院院长的弗立兹·韦纳教授撰写过一篇“当作是具体化宪法的行政法”一文,强调这两个法在原则上与实践上的密切关联。时隔将近半个世纪,这一论断至今仍富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对其赞许颇多。
(二)中国学者:
龚详瑞在所著述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中提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宪法一部分,是动态的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实施法”。“宪法高于行政法,行政法是进次于宪法的部门法”。“宪法是静态的”这句话是错的,因为宪法本身也是实施的也是动态的,行政法是将宪法的原则具体化制度化。行政法、宪法作为部门法本身没有高低,说高低只
是从宪法作为宪法典讲。“宪法的实施依赖行政法的实施”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宪法可以直接实施,宪法本身也是法(例如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密切的关系已成为学界的共识,更好地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也是我们今后所要追求的,这是实现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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