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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管理制度

2020-10-28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云康大药房东山 张 琼 芬 连 锁 药 店

理 制 度

2015年6月28

日管 理 制 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根据《合同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采购计划应注重药品的时效性与合理性。

(二)选择具有法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企业作为供货单位,并认真查验其经营行为、范围与证照内容是否一致,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对一些销量较大药品的供货单位及首营企业必要时可由采购员会同质量管理部或质量管理员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察。 (三)签订购销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详细填明各项条款外,还必须签订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质量保证协议: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以明确质量责任,避免纠纷。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条款认真履约。

(四)建立采购记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凡合同及有关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往来文书、电话记录、互联网传递、传

真等均须归人档案保存。

(五)购进药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购进进口药品,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要求外,还应查验其品种条码及其真伪。

(六)每年底采购员会同质量管理部或质量管理员对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分析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七)首营企业和首营药品要办理申报手续,经逐级审核、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人。

(八)购进药品时,一般情况须经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字或盖章后方能交财务部门付款,凡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人员盖章者一律不予付款;另外因业务需要,须先预付款再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若验收不合格,必须尽快与采购员联系,采取处理措施。

(几)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十)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开展市场预测和销售分析,合理调整库存,优化药品结构,按销售情况,做好适销对路的货源准备,增加销售。 二、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保证入库药品数量准确,质量良好,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4、《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典》国

家其他药品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内容、具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视力在0.9以上、无色盲的相关人员担当。

(二)验收药品时应当依据供货方开具随货同行单(票)进行验收,按照批号逐批查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人员处理(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验收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验收操作程序》规定验收,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专区内验收。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五)待验药品应在符合待验药品储存温度要求的待验区内按照《药品验收操作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验收。

(六)常温库、阴凉库待验区的药品要求到货后6小时内验收完毕。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随到随验。 (七)冷藏药品在冷库待验区中验收15分钟验收完毕。 (八)药品验收时应注意有效期,原则上距生产日期三个月以上的到货品种应拒收;如属业务原因,须经质管部和采购员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验收入库工作。

(九)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员处理。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

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验收合格的药品,由验收员在《购进验收通知单》上签字,交保管员复核、签字,办理药品入库手续,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记录均应由验收员签字,验收记录保存5年。

(十一)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失误,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将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处罚。 三、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门店药品的成列和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一)营业场所应配置温度监测和调控设备,以使营业场所 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二)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三)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四)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五)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六)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七)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九)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十)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一)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日标志。

(十二)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十三)陈列药品每月底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及时下架,停止销售,并尽快向质量管理员汇报、确认和处理。 四、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店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理、有效的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二)本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四)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方可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审核、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六)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七)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销售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九)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十)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物、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类药品。

(十一)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十二)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十三)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四)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十五)及时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规范。 (十六)凡经质量管理人员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十七)本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十八)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十九)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非本店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

相关活动

五、供货企业和采购品种审核制度

为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安全性,把好业务经营第一关,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本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

内容如下(下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5《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

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单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2.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购品种资质审核:

1从生产厂家购进的药品,必须要求厂家提供加盖单位红色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生产的批件、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单、物价批文、最小包装、说明书等资料。

2.从商业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提供加盖单位红色印章的合法

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生产的批件、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单

(四)采购进口生物制品,必须加盖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的复印件。

(五)采购生物制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当批次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六)采购员购进首次经营药品时,应详细填报《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连同上述规定的资料及样品送报质量部或员审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七)质管部或员将经审核批准的《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及产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一起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备查,并列入公司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

(八)收货、验收员接到首次经营品种后,应认真进行收货检查、质量验收,并审查厂方所附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书,经检查外观质量、数量等项目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方可销售。

(九)有关人员应相互协调、配合,如连续三次违反审核规定者,经查实,给予相应处理。 六、处方药销售与调配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处方药。

(二)销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无执业医师

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核对后方可销售。

(三)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和销售。

(四)处方审核、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 (八)处方药不应采取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九)调配处方应按处方依次进行,严格按照收方、审方、配方、复核、发药程序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并向顾客耐心交代服药说明。 七、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销售,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拆零销售工作。

(二)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拆零人员手部应进行清洁、消毒并戴上医用手套。

(三)拆零前,对拆零药品必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怀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需避光、易潮斛、易氧化等药品不应采取拆零方式销售。

(四)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小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短缺的拆零药品应从其他药柜移人,采用即买即拆、并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五)拆零后的药品必须马上放人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标签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与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名称,并做拆零记录。拆零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六)向销售拆零药品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多品种药品拆零销售时,不应同时操作,每个品种操作结束应进行清场,内容包括:核对药品原包装、拆零药品包装、拆零药品数量、与拆零记录是否相符,多余的拆零包装应按规程管控。 八、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防止该类药品流人非法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 33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09] 503号)等法律法特制定本制度。 此类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下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采购进货必须严格从合法的供货单

位购进,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并做到票、账、货相符。 (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验收由指定专人验收,质量管理员负责对验收员的指导,验收员应当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标的成分及时分辩出该类药品,并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专柜中。

(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养护时当发现在柜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不合格品管理遵守本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五)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列入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药店不得开架销售,并设专柜销售,销售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专柜销售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两年。 (六)企业计算机系统内应建立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记录和数量限定设置。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处方药管理;销售数量超过限定时计算机自动锁定,停止销售。

(七)发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八)必须认真学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九、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二类精神药品在经营过程中合理与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针对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与销售,依据《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应经质量管理员审核,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超计划采购。

(二)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

(三)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双人验收,专库(专柜)保管。二类精神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包装容器必须印(贴)有规定的标记,即绿色“精神药品”字样。 (四)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销售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售七日量,超过限量企业计算机系统自动锁定,停止销售,处方审核双人签字。

(五)购进与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六)对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因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监督下销毁,同时建立销毁档案。

十、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性,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及药品质量与服务达到更高的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记录形式:书面记录、电子记录。凭证包括: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等。记录和票据的设计由使用人提出,质管部或员予以整理编制,总经理批准,使用人按照记录、票据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票据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二)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 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库房、营业场所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三)记录、票据由各使用人员负责填写,质管部或员定期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与妥善保管。 (四)记录及凭证要求:

1记录不得随意丢弃,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用铅笔填写、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在上面画“=”,在旁边重写,并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2更改计算机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当经质量管理部或员审核并 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3记录及凭证应妥善保管5年,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五)票据要求:

1采购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采购记录,做到帐、票.货相符,销售票据指销售药品时开具的药品零售发票; 2采购票据应妥善保管十五年。

(六)质管部对记录和票据进行日常检查,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按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及时准确收集、传递与反馈质量信息,为质量管理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进、销、存过程中药品

质量信息反馈顺畅。

(一)质量管理员负责质量信息的传递、汇总、处理,各部门负责收集、报送质量信息。

(二)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宏观质量信息:主要是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法令、法规和政策等;

2.供货质量信息:主要是供货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药品质量情况等;

3.监督质量信息:主要是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企业相关的质量信息;

4用户反馈信息:主要是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等;

5.内部质量信息:主要是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

6.市场质量信息: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措施、质量水平、质量效益等。

(三)质量信息分级:

1.A级质量信息为质量信息内容的第1、2项; 2 B级质量信息为质量信息内容的第3、4项; 3.C级质量信息为质量信息内容的第5、6项。 (四)质量信息收集:

1与质量相关的第1、3项内容及时转送总经理、质量管理员传阅处理。

2.采购员、营业员、养护员、保管员等,对第2、4、5、6项

内容进行报送。

(五)质量管理员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传递与反馈,对分析筛选适用的质量信息,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表》送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分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1.重大质量事故:因下列质量问题造成药品整批报废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

(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养护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的;

(1)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购进假药、劣药或三无产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的。

2.一般质量事故:

(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者; (2)因药品质量问题虽未造成医疗事故,但影响较坏的。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质量管理员,由质量管理员报上级部门; 2. 一般质量事故应两天内报质量管理员并及时处理,并在一周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总经理。

(三)事故发生后,要抓紧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停止销售,就地封存,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四)质量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

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五)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档案,做到有案可查。 (六)质量事故处理: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十三、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为合理控制经营过程中药品的质量,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二)距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上柜陈列,特殊情况除外。

(三)药品应按批号进行陈列、养护,批号相同的药品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陈列。销售时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四)对失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按月进行催销,并应加强质量检查。

(五)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六)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七)门店计算机系统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距到有效期十五天时自动锁定,停止销售,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十四、不合格药品处理及销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不合格药品的管理,防止不合格药品的流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造成质量事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药品包括内在质量不合格、外观不合格和包装不合格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假、劣药范围,均属不合格药品。 (二)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质量验收人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2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3企业质量管理员检验确认不合格的药品; 4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问题的药品; 5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的品种。 (三)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1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不得验收入库,应将不合格药品存放于待处理区内,并立即与采购员联系,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

2.在库检查出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挂暂停发货牌,报质量管理员复检后处理;

3由质量管理员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出的不合格药品或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的品种,必须立即通知回收,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内,听候处理;

4.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由仓库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送质量管理员审核签署意见后交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损; 5.在陈列药品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由营业员填写《不合格药品台帐》报质量管理部或员确认,小合格药品移至不合格药品箱,上报负责人批准作相应处理:

6售出药品发现质量问题,应追回所售出的药品,由营业员填写《不合格药品台帐》,存人不合格药品箱,报负责人批准,作相应处理。

7及时做好不合格药品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报损及销毁

1.因内在质量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或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质量管理部或员每年底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报损、销毁工作,质量管理员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企业负责人审批,进行销毁处理,销毁活动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

2.出现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查根索源,属厂方或供货单位负责的应及时与厂方或供货单位联系解决办法;

(五)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记录应及时归档汇总,保存五年,并作为药品质量分析的依据。

(六)发现不合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

订预防措施。

(七)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处理不合格药品者,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销售的,应按岗位、质量职责及《药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为保证药品质鞋,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的、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二)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人货架。 (三)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四)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衣着卫生整洁,保持饱满精神,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三次,冬天每周至少洗涤一次。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五)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管理之中。

(六)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

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手续。 (九)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十六、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升药房整体素质,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店按规定配备能够在职在岗、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立药师咨询台,为顾客在药店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及营业员日常药学知识的培训等药学服务工作。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正确指导顾客购药,指导其他营业员进行联合用药及药学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健康知识宣传、收集最新药品信息,保证顾客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 (三)药师在指导顾客用药时,应体现热情、耐心。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功能机主治,不夸大用途,对有关的配伍和配伍禁忌要讲清楚;营业员销售工作中在不能确定病情和用药时,建议消费者遵医嘱。

(四)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证所供的药品质量可靠,药学技术人员还应指导购药者应将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小心储存和使用。不得误导人们购买过量药品,禁止以盈利为目的向购药者推荐不必购买或不适合的药品。及时与顾客沟通,加强药品售后与病患追踪服务,解答患者在用药后期的疑问和投诉。 十七、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为不断提高员T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企业负责人估计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三)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四)企业新录人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五)企业负责人及在岗员工定期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与考核,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养护、保管、营业员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企业组织专业技能的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每年接受省级或市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再教育。

(六)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七)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八)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九)培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十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为促进合理用药,防止历史上严重药害事件重演,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1.药品不良反应(又称ADR):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4.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5.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牛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1.新药监测期内的同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2.进口药品自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三)质量管理员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员,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丁作。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应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四)营业员应注意收集正在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上报给质量管理员,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凋查所需的资料。

(五)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员必须收集营业员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 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口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员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七)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八)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查实后在质量考核中处罚。

十九、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

加强对商品管理及药品质量的全程控制,确保企业电脑,网络能正常工作使用,保障信息时实传递,保证药品购、销、存等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有:

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人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2有符合药店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能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有效控制经营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3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能力。

(二)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各相关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并能熟练掌握企业信息管理工作软件的操作程序。

(三)企业在经营管理各环节均应实现计算机管理,相关记录性

文件可采用电子记录。 (四)电子记录的要求:

1.电子记录是药店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药品购进、人店验收、陈列、养护、销售及其它经营管理过程中输入并生成的记录。

2.电子记录应满足药店质量体系运行系统相关程序的要求,同时保留有关票据等原始凭证。以证明电子记录的有效性。

3.用于数据和记录的录入、更改、保存等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应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以保证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4.每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操作的使用者应有唯一的用户身份及密码,使其活动能追踪到相应责任人。

5.及时、定期将药品的各种电子记录:购进、入店验收、储存、养护检查、销售,等记录按规定要求刻盘保存。 6.各项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制度

为强化部分高风险药品及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管理员负责对进人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的确认,药店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进人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进行数据采集和上传。

(二)验收员负责对购进的及销后退回的贴(印)有国家药品电

子监管码的药品进行扫描(见码就扫),检查电子监管码齐全完整后,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程序开始验收。

(三)发现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未贴(印)监管码的,一律不得入店、销售,验收员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和程序,有权拒收。

(四)养护员每月应做好药店经营的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品种的养护工作。

(五)药店营业员应负责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品种的销售出店数据采集工作,应于当天结束工作,次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码采集设备交由数字证书操作人员上传前一天的出入库数据。

(六)质量管理员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数字证书操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经营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七)数字证书操作人员发现预警信息应立即上报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员根据预警信息的类型行型处理,指导监督数字证书操作人员、数据采集人员共同查找原因并处理。

(八)若因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原因不能及时上传数据信息,可按系统提示查询或等候再传,确实不能上传,或因扫描枪、计算机等设备和技术操作等问题不能上传,报负责人处理。

(九)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应保护好药品包装上的电子监管码标识。

(十)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开展药品电子监管方面的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并做好此项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十一)数字证书操作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如有损坏、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申请换修、补办。

(十二)对药店经营的进人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质管、验收、养护、营业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经确认违法的,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一、门店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门店安全与管理,保证人员与财务的安全,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时时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做好防火、防盗、防抢的准备。

(二)外来人员严禁进入营业柜台和收款台。

(三)收款员若离开收款台要锁好抽屉及防护门。若因未锁好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四)锁货款每日应按时存入银行;收款员外出存款时,要提高警惕,不得在中逗留;大额存款应2人同去办理,以保证资金安全。 (五)门店若遇紧急情况(偷盗、抢劫、火险),应及时报警。各营业场所的消防、灭火器具应落实专人,灭火器定期换药,保持正常使用。

(六)每日工作完毕,当班经理应将(除冷藏柜外的)所有机器、设备断电,仔细检查店堂内设备关闭情况,同时检查店堂内是否有明火存在。

(七)锁大门时至少有两人以上在场,待确认门锁好后方可离开。大门钥匙专人保管,不能随意交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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