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加班工资吗?
劳动者能同时签多份劳动合同吗?劳务合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王某为上海某机械制造厂职工,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 工厂效益不佳,加之王某身体问题,与2002年12月18日与工厂签订长期待岗 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2年12月18日始至王某劳动合同终止。在协议期间, 王某享受长期待岗待遇,上海某机械制造厂每月支付王某300元生活费,并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5年7月10日,王某到物业公司处从事消防监控工作,2006年11月 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工资800元,伙食补助50元,双 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在实际工作中,王某与某物业公司执行的是 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作制度。2007年8月底至10月10日期间,王 某以生病为由未到岗工作。10月13日,王某向某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称: “本人的用工合同即将到期,因多种原因不再续签用工合同。根据合同甲、乙 双方约定,故提前通知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便找人接替本人工作岗位。在 此期间,本人继续在岗工作至管理中心通知。并结清本人工资。”王某在某物 业公司工作至2007年10月16日,该公司支付赵某工资至10月底。
由于长期加班,离开物业公司时仅领到工资,故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 交仲裁申请,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20800元、经济补偿金5200元。 王某能否得到加班费及相应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的处理,主要设计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是否具有惟一性;
第二,在劳务关系中出现加班情形时,应当以何标准计算加班报酬。
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是否具有惟一性
本案中,王某于上海某机械制造厂签订长期待岗协议书,约定王某享受长 期待岗待遇,上海某机械制造厂每月支付王某300元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后王某由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首先就涉及到我国《劳动法》 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也即劳动者在同一时间能否同事保持两个以上 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 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实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 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劳动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对象是用 人单位何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16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必备条款。 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再从原劳动部的相关 文件看,《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的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 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我们还可以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还可以从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 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 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政府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除了非全日制以外,因为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会保险帐号,我国 在政策上一直不支持双重劳动关系。正因如此,在双重劳动关系之下,后一个 劳动关系及时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也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只能认定为劳 务关系。因此本案中王某与物业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仍然是
为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出现加班情形时,是否计算加班费
尽管劳务关系,而于王某长期加班是不争的事实,是一个连续存在的状态。 如果一概不予认定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应该参照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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