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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0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省政府 部门文件 序号 申报单位/个人 申报作品名称 奖项 45 46 山东恒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纤维素膜清洁生产新工艺 铜奖 铜奖 广州路嘉纳服饰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柔软的坚韧 47 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型民营企业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铜奖 的有益探索 48 李艳 设计管理理论及案例研究 铜奖 49 孙磊 工业设计“创新一质量”供给体系的 铜奖 构建与应用 鲁语红枣发酵酒工艺创新 铜奖 50 山东齐国盛世酒业酿造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SDPR一2016—016O08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 6]1 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 (城管执法)局: 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 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 、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 管理。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 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 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 文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 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 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要全面实施网上申 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32 省政府酃 文件 报审批和经营许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 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要严格执行经营 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 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 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 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 (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要依据《办 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 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 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要 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 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 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 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 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 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 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 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 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 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 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 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 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 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 议。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 1 6年8月2 El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 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 法》。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 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 3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审 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 查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 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 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 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和设施所在地不 一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 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 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 致的企业,应当到设施所在地申领《燃 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 质标准。 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所在地燃气管 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企业注册地燃气 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 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 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方法规规定 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 备; 由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燃气经营许 可证》的,从其规定。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 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第五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 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 1O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 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 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 万元; 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 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 组气化站等站点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 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 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 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 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燃 气企业信息备案汇总表到上一级燃气管理 部门备案,并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 燃气企业信息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 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 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 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 34 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 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 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 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 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 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 务站点等。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 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 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 抢修车辆。 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 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 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 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 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 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 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 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 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 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l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 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 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 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 务制度。 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 增加1人;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 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 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 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 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l一5 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l0人;5一l0 万户,每增加】万户增加8人;10万户 以上每增加l万户增加5人; (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 15人,C 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 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 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 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O人; 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 个岗位】.人。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 下列要求:一类、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35 燃气及相关专业(/Z工、能源工程、暖通 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 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l5人,其中燃气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 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人;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 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 不少于2人;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 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 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 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 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七条第(Tv)项要求 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 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材料。 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1人;燃气 储配灌装(含瓶组气化站)经营企业必须 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 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 第九条 申请增加燃气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类别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负责: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资 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等);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增项)申请 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新增项目负责人(公司正式任 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 企业签订的劳保合同)、所取得的有效期 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 书; 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 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 书; (四)新增项目的经营场所(包括办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 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 赁协议; (五)符合规定格式的燃气设施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 或租赁协议; (五)新增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文件; 36 (六)属于管道燃气的,提供当地燃 气管理部门的经营区域支持性文件,企业 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 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 用气意向书; 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 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 的需要增加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抢险抢 修设备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材料。 (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 的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原则 申领《燃气(供应站)经 第十条营许可证》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 上三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向发证部 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负责: 项规定的条件。 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并对其真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书;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IX应站)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单位生产 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变化 情况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 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 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 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 (三)站点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 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 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赁协议; (四)站点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者其 他合法有效文件; (五)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燃气设 施建设工程项目明细表和竣工验收备案文 件; 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 用气意向书;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 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37 (六)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 和抢险抢修设备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 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 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 现场勘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现 场管理进行核查。 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 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 的;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部门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 《准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 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资产转让、出卖、租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 《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 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 许可: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 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 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 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 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 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 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 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 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 书》的; 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 行。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第十五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 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 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 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 38 续: 燃气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燃气管理部门应 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发证机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且燃气经营企业来及时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 关,并在二十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 可证》。 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 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 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 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其他情形。 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 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 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 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燃气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 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当地燃气管 理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 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 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 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 证明文件。 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 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 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扩建燃气设施工 程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 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 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 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 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 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日内核实补办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 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 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 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 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检查 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当地 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予以登记确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 39 第二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 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 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 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 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 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 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 附表:1.燃气企业信息备案汇总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燃气 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设区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建立行政 (2o16年8月2日印发) 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SDPR一2016—0160O8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 ̄201 63 1 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 (市政公用)局: 同时,各市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 上的供热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其所持省厅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 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凡在有效期内 的继续有效,待企业申请许可变更或到期 延续时,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颁 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切实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 进部门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 化属地监管职责,更好地服务供热企业生 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省厅对2014年印发的《山东 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8期4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 l 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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