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川府发[1998]5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21 【实施日期】1998.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川府发〔1998〕58号)
为了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决定在我省西部地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工程区内停止天然林经营性采伐,开展公益林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四川西部基本绿化。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天然天然林采伐。从1998年9月1日起,在工程区内的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地区,停止天然林经营性采伐。已采伐的木材要在省规定的时间内运输销售完毕。从1999年起,工程区内不再下达商品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只下达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和薪材限额。关闭工程区内木 1 / 2
材交易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山收购木材。林区以天然林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原
则上要停止加工,但可利用抚育间伐材生产木质产品。凡利用抚育间伐材进行加工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审核。禁止用木材烧制木炭和砖瓦。农村居民生活用柴和其它能源性消耗用材,只能在划定的薪炭林中采伐。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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