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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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保监发〔2008〕120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从防风险、促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监管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好该办法。
二、各财产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所属机构自评工作,并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各所属机构上年度自评报告。2008年度自评工作在各省级分公司间进行,各公司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自评报告上报工作。
三、各财产险公司在该分类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预警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监管是指青海保监局在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四条 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类属以本办法确定的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经营情况、承保理赔管理等四个部分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确定。
内部控制。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指标。
市场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客户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访投诉、经营合规性、中介业务管理、条款费率、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指标。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稳定性、成本及费用支出、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指标。
承保理赔管理。包括评价承保管理和理赔管理。承保管理包括单证与印鉴管理、销售管理、核保流程、业务记录与归档管理、承保信息系统等指标。理赔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实务操作、车辆理赔、信息系统、合规管理等指标
第五条 分类监管类属分为A、B、C三类。
A类机构:综合评分90分以上。依法经营意识较强,财务管理严谨规范,业务发展诚实守信,综合管理较为完善,服务水平高,市场反映好,风险水平低。
B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有一定的依法经营意识,财务管理基本规范,业务发展良好,综合管理基本规范,服务水平良好,市场反映一般,风险水平中。
C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下。依法经营意识较差,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业务发展波动大或不连续,综合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差,信访投诉较多,风险水平高。
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不参加类属评定。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定按照分支机构自我评价、青海保监局评价两个步骤进行。
自我评价是指待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价,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青海保监局评价由初步评价、反馈与调整、形成评价报告等三个阶段组成。
第七条 应纳入分类评定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上年度风险状况进行自评,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 纳入分类评定的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自评报告由其省级分公司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青海保监局。
第八条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该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风险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我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九条 青海保监局可以通过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作出初步评价的过程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书面意见。
各待评分支机构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提供新的信息材料,青海保监局予以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青海保监局对原评价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根据评价结果形成青海财产险市场分类监管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分类监管类属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青海保监局对不同类属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进其业务上台阶、服务上水平,做大做强,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现场检查计划。 (二)B类机构:日常监管中给予更多的帮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该类机构尤其是高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适当关注业务发展,引导提高服务水平,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计划。
(三)C类机构:重点予以关注,列为监管重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的培养。根据风险状况
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青海保监局的要求,陈述经营管理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重点督导,侧重监管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价过程中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和风险评价结果仅供监管工作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宣传,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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